第5章节 民事权利客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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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节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法上的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且能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须可为权利客体; 须为有体; 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须独立为一体。 物的概念之扩张 无形之“自然力” 活人之器官 空间”是否为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的位置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按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以法律是否限制流通范围为标准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又称不融通物,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不能进入市场成为交易的对象的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特的性质及互相替代为标准将物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性质,不能以其他物相替代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度量衡加以计量并可以相互代替的物。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是否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为标准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各部分的性质、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指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者实物分割将改变其性质、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等。 (五)主物与从物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 为同一民事主体所有,须互相配合使用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使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 配合主物使用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六)原物与孳息 以两物之间存在的相生关系为标准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指依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新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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