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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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主要有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一)交付货物 1、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合同有规定按照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应该按照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办理。 (1)大陆法: l关于交货的地点: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当是合同规定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未指定地点,则应视所交付的货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来确定交货的地点。如果是特定物,根据法国、日本和瑞士法律,卖方应在订约时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如果是非特定物,根据法国、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典的规定,应于卖方的营业所所在地交货;但日本民法典规定应在买方营业地交货。 l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 (2)英美法 l关于交货地点:按照英国法,交货的地点如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在其他地方者,则应该在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 l关于交货时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则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买方,则卖方为了把货物运交买方而把货物送交承运人,就可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在该情况下,卖方应负责订立适当的运输合同。如果涉及海上运输,卖方还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否则卖方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 (3)公约 l关于交货地点: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则如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at the buyer’s disposal)。 l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二)提交货物单据   国际货物买卖中实施最多的是货物的象征性转移,所谓的象征性转移是指货物的买卖是通过单据的买卖来实现的。   公约第三十四条: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单据。这些单据通常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品质检验证书、进出口许可证、领事签证、原产地证书等。领事签证是指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出口方所在国向进口方所在国出口商品,要由进口方所在国家驻出口方所在国领事签证,主要是拉美国家。   卖方提前移交单据。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点加以修改。但卖方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照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规格、包装、特征或适用等承担的责任。大陆法把此义务称为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英国买卖法》称之为商品质量的默示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称之为对货物的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物品在风险责任转移于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的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并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担保的品质。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如买卖标的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的,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质权?)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15条,如果买卖双方未在合同中做相反规定,则卖方对买方应负担以下默示责任(implied condition)。 l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凭说明书(description)交易,则应含有的默示条件为货物应与说明书相符; l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为凭样品(sample)交易,则应含有以下默示条件:A、所交货物在质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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