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及发展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司法实务的整体观.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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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及发展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司法实务的整体观

现实与发展: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司法实务的整体观察 ——以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为中心 2008-12-12 现实与发展: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司法实务的整体观察 一、当前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类型特点 二、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的主要争议 三、围绕学校法律责任所达成的司法共识 四、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及其发展动向 一、当前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类型特点 “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2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发因素 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1)时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2)空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 (3)主体——在校学生 学生伤害事例:新疆克拉玛依火灾、内蒙古踩踏案、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担? 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的类型 基于审判实践中判断学校过错的事由,可划分为: 学校校舍及设备不安全事故 学校饮食安全事故 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及教师因管理疏忽造成事故 学校组织活动失职事故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校救护不力事故 教师错误行为伤害事故 教师不作为事故 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1、数量上升 2、类型多样 学校管理疏漏。 50% 学生间损害。 15% 教师损害。10% 教学保护不力。7%。 游泳溺水、第三人侵害、下落不明等23% 3、判赔责任差距较大 4、小学生受害比例较大 5、审理结果以判决为主 二、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的主要争议 ——以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为中心 (一)关于责任性质 (二)关于归责原则 (三)关于责任形式 张昭、王志达诉博文学校案——1 北京市博文学校系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开办的一所自收自支的民办学校。该校在招生简章中称,学校实施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老师和学生一起生活、学习、锻炼,实施24小时伴读。 1998年9月,张昭、王志达夫妇将儿子张冲(1982年11月7日出生)送到该校高中一年级2班就读。入学前,张昭、王志达按照学校要求交纳了赞助费2万元,学杂费7500元。学校向张冲发了入学通知书。 张昭、王志达诉博文学校案——2 1998年11月20日早7点10分左右,张冲在学校教学楼三楼楼道内与该校初三(1)班走读生董强(时年16岁)发生口角。董强双手抓住张冲的肩部,将张冲推靠在教育处门口墙上,用右膝盖顶撞张冲的阴部,造成张冲阴囊钝挫伤。当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张冲被送往房山区第一医院救治,同日下午应张冲父亲张昭的要求,张冲被转至空军总医院治疗。 在空军总医院治疗期间,医院曾对张冲进行过睾丸坏死组织切除术及修补术,阴囊浓肿切开引流术。最后诊断为:1.左侧睾丸破裂、左阴囊血肿;2.右侧睾丸积液;3.阴囊血肿感染。另据张冲病例记载,张冲患有心律不齐(频发性房性早博)。 张昭、王志达诉博文学校案——3 1999年2月15日张冲出院在家休养。同年3月21日,张冲在家中服用大量心律平,后被送往空军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张冲死亡证明记载,张冲死亡原因为心律平中毒。 1999年8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董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1999年3月24日起至2000年9月23日止)。 2000年3月29日,张昭、王志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博文学校未尽到管理和监护责任,致使其子张冲在博文学校学习期间被同学致伤,后自杀身亡。为此要求博文学校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精神损失180万元。 张昭、王志达诉博文学校案——4 张冲住院期间支出住院治疗费22162.97元;外购药费845.15元;交通费889元;餐费1202元;存尸及尸解费5470元;购墓地费8万元(实付33000元)。张冲住院及死亡之后,其父张昭为照顾张冲,其承包的北京市昌平亭子庄福利印刷厂损失共计55万元,其中拖欠工人工资30万元,上缴利润25万元。张冲的母亲王志达所在单位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证明,王志达自1998年11月21日起至1999年9月30日止,误工损失包括工资、岗位津贴、奖金共计50110元。 张昭、王志达诉博文学校案——5 法庭上,被告博文学校辩称,张昭、王志达之子张冲在校内被同学董强致伤,其后果应当由加害人董强承担,博文学校无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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