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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修订最终稿)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划转市与区县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原则,加强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6】7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3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交路政局统计范围的乡道、村道(含桥涵)的日常维护及大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统称,是指经批准备案的区级以下(不含区级)公路。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考核标准:
(一)路肩表面清洁无杂物、无坍塌;路肩坡度符合要求,路肩等宽。
(二)边沟整洁、无杂物、无淤塞;边沟无损坏。
(三)挡土墙、护坡、水簸箕完整无破损。
(四)桥、涵构造物无堵塞,排水设施畅通。
(五)路面无大面积坑槽、无冲沟、无积尘杂物。
(六)沥青路面保持整洁,经常进行清扫,发现翻浆及坑槽及时修补,防止损坏面积扩大。
(七)雨季应及时将路面积水排除,及时整修路肩,防止油路啃边。
(八)一般等外路的维护: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无坑槽、车辙、土岗、露骨等病害,及时清理路面堆积物,保证公路畅通。
(九)补坑及处理翻浆:春季道路会出现坑槽及翻浆,应加强道路的巡视,对出现的坑槽、翻浆及时修补。
(十)冬季应及时进行铲冰除雪工作,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对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区各镇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办事处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平原村道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每公里补助40万元,山区村道每公里补助3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50元。
(二)区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村道每公里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村道每公里补助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100元。
3、新(改)建工程应根据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投资下达计划。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安排投资补助以外的资金缺口部分,其中:
1、平原乡道每公里10万元,平原村道每公里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50元。
第八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会同公路分局拨付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区、镇(街)两级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共管专用帐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需预先拨入共管专用帐户,经核实后,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共管专用账户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1、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资金拨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委托书、相关合同、开工报告等)报公路分局审核备案后,由区财政局依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开工前期手续审核备案情况拨付启动资金(不超过补助金额的60%)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交(竣)工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工程交(竣)工结算报公路分局备案,区财政局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工程交(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超出区级补助资金部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支付。
2、日常养护资金拨付: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维护预算计划,将养护补助资金(不超过年度日常维护预算的80%)拨付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区财政局、公路分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维护计划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
第三十二条 日常养护资金支出,须经主管镇长及公路管理站站长签字。
第三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严禁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工程费、及养护人员的费用等;大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设计、监理费用。
各镇街道办事处本办法自起施行。区政府于200年月4日发布的《昌平区办法》(昌政发〔20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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