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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普洱市思茅区xxx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在普洱市思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二条 公司名称:普洱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普洱市思茅区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在股东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xxx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8万元
持股比例:100%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时间: 2018年8月8日前
住 所:普洱市思茅区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日程
第九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
第十条 股东作出以下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任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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