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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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Simply analyse and research th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浅谈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研究 Simply analyse and research the comparison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日本是世界上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及其认定、解除等规定。我国于2011年6月1日颁布了《非遗法》,以此为依据来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我国“申遗热”不断升温,在对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上,虽然取得了重大进步,但还是存在着很多体制上的问题。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在结合本国实际保护情况和人文情况的条件下,借鉴吸收国外的保护措施,以更好的发掘和保护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保护;传承。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兴起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流失。近年来,人们意识到了人类祖先留下的瑰宝的重要性,从而“文化自觉”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抢救、保护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此起彼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更是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人类正在发掘的仅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程。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从而确立了有关文化财指定、管理、保护、利用、调查的制度体系,完善了保护的内容。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人间国宝”。 从两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中国和日本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都对经典传统文化的价值进行了肯定与认定。但是,从定义上也可以看出,两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保护实践上存在着较大差距。 其一,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和定义的范围比日本广。日本的无形文化财仅仅是无形的文化资产,而中国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无形的文化资产,还有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871年5月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贵族院提出的《关于史迹及天然纪念物保护的建议》这份提议案中明确指出,随着国势的发展,土地的开拓、道路的新建、铁路的开通及工厂的开设等人为因素,史迹及天然纪念物正在遭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国家有责任颁布一部旨在专门保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宪法,使日本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得到更为妥善的护。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保护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但因为无形文化财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最终决定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将原来包括民俗资料在内的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年中行事等民俗事项统称为“无形文化财” 自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以来,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一直沿用至今自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改动之后,其基本框架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将所有类型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写入法律,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在世界上恐怕也是惟一的。这种系统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应该是文化财的传承人,如果文化财的持有者将自己的技艺密不传人,那么,无论他的技术有多高,都不会被政府指定为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持有人。。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企业式经营等屡见不鲜。 三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问题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发掘、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过程还不科学、不客观。重申报、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从而导致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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