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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艺术团团章程
德汇.火车头少儿艺术团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少儿艺术团(简称艺术团)是批准成立的少儿艺术表演团体,隶属于。
第二条 性质:艺术团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托,为少年儿童提供优质、专业的艺术教育服务。推进素质教育,挖掘艺术潜能,为业余爱好艺术的学生提供表现自我、继续发展的机会,提高本地区热爱艺术的人材的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营造良好的艺术氛围,活跃广大少年儿童的业余和假期生活,繁荣我国少年儿童艺术事业。
第二章:艺术团的任务:
第四条 通过对艺术的学习,对团员进行理想、传统、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歌颂党、歌颂祖国和人民,反映当代学生意气风发的精神面貌和健康向上的生活观,提高广大团员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促进地区文明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发掘内部潜力,开辟多种艺术形式,努力向专业化水平靠拢。刻苦训练,提高艺术团每位成员的艺术水平。
第六条 积极参加各级各项文艺活动,提高广大团员的艺术修养和艺术兴趣。积极参加各级各种形式的活动与比赛,加强与社会各界广泛的艺术、文化、信息和思想交流。扩大艺术团在社会上的影响,树立品牌意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艺术团下设艺术分团,由担任团长;各团由专业教师担任艺术指导,特邀艺术家担任名誉团长、并根据需要聘请有造诣、有影响的教师担任顾问。
第八条 艺术团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艺术团的权力机构。分别由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及委员组成。委员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素质教育方针,执行主管单位决议;
(二)研究、制定艺术团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艺术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艺术团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修改艺术团章程;
(八)确定外聘教师、专家的报酬。
第九条 艺术团管理委员会下设各类业务部门。
第十条 常务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团长指定常务副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艺术团团员的义务:
(一)艺术团团员应该具有良好的团队的合作精神和较高的道德水平,尊重艺术指导老师、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成员的时间和劳动。
(二)艺术团团员必须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艺术团安排的各项培训、集训及演出任务。
(三)艺术团团员要严格遵守艺术团统一的排练时间,定期参加由艺术团组织的艺术培训、集训。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准迟到、早退。
(四)艺术团团员如有困难、有特殊情况等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艺术团组织的相关活动需提前请假。
(五)成员无故2次不参加培训与训练将自动失去参加近期演出以及比赛任务的权利。无故3次不参加培训与训练将自动取消团员资格。
第十二条 艺术团团员的职责:
(一)发扬团队精神,团员之间要团结、友善、互助、合作,要有集体荣誉感;
(二)承认、拥护艺术团章程,严格履行团员义务;
(三)要具有吃苦精神,注重自身修养,对艺术专业的训练、表演要精益求精;
(四)要懂得尊重和服从,对待由艺术团组织的任何活动都要听从艺术团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五)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在日常生活中,应表现出学生的良好素质,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荣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六)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演出任务,保证每次活动的圆满成功。
(七)团员应爱护服装、乐器及活动场地设施,演出前,团员领取服装。演出期间由借用演员保管,如有破损、丢失,予以罚款和照价赔偿。除艺术团正常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租借服装乐器,特殊情况,酌情收费。第五章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艺术团团员的权利:
(一)每年享有参加艺术团训练的权利;
(二)每年享有优先参加本区内的演出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参加由各级专家进行艺术指导的培训班,培训费用自理;
(四)优先选送参加各级各类演出及比赛,每年至少为每个团员提供一次集体或个人参与区级以上表演或比赛的机会;费用自理。
第六章 奖励及考评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评选出优秀团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每届团员在团时间为一年。一年以后,艺术团进行重新登记。特殊优秀的人才可以延长到两年,两年以后,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 团员年龄超过周岁以后,不再予以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团员退出艺术团后,艺术团可以特邀团员的方式继续邀请部分团员参加艺术活动。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实行团员会费制,每月元,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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