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导则141027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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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导则141027试行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节 建筑容量 2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 第三节?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3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4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7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 第一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 20 第二节 能源工程 21 第三节 管线综合 21 第四节 环境卫生工程 23 第五节 城市防灾设施 24 第六章 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5 第一节 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5 第二节 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29 第七章 附 则 29 附 录 31 一、术语解释 31 二、计算规则 33 三、附图 35 四、附表 41 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中类小类。、、人防、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表一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S<3 3≤S<20 S≥20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 住 用 地 1—3层 0.95 - 35% 0.9 - 32% 0.8 - 30% 4—6层 1.7 - 32% 1.6 - 30% 1.5 - 28% 7—11层 2.5 0.7 28% 2.4 0.6 26% 2.2 0.6 26% 12—18层 3.5 0.9 24% 3.0 0.8 24% 2.8 0.7 20% ≥19层 4.5 1.1 20% 3.6 0.9 20% 3.2 0.8 18% 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 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外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3、本表规定地上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值,地下容积率为建议值。 4、当非居住建筑面积, 5、建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用地≥3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 建筑密度 地上容积率 地下容积率≤15 1.8 0.6 60% 1.6 0.6 55% 15<H≤24 2.7 0.9 50% 2.5 0.9 45% 24<H≤50 4.5 1.6 45% 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50% 3.6 1.3 40% 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45% 50<H≤100 6.0 2.1 40% 5.0 1.8 35% H> 7.0 2.5 35% 6.0 2.1 35% 备注:1、S-用地面积(公顷),H-建筑高度(米)。 2、建筑高度计算:平屋顶建筑的高度坡屋顶的高度 4、建筑层高达到附表3(《住宅、商业、办公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所规定的高度,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核增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成片开发控制】项目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查。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一、表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零星地块控制】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地块要纳入片区统一规划设计。其可以与周边地块统筹的,有关部门应对其有计划的拆迁、收储,达到统筹开发条件后统一出让,连片开发;近期无法与周边区域统筹改造且确需改造的地块,可采取房屋征收、产权置换等方式腾出,用于社区卫生、换热站、变电站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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