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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工程财税管理办法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类工程分包财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类工程的分包策划工作,合理税收筹划,防范财税风险,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海盛公司一类工程,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以工程指挥部为平台,工程管理部、财务计划部、经营管理部、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一类工程分包策划工作。
第四条 人员安排。为了更好的应对一类工程财税管理,将分包及其合同策划工作前置。由工程指挥部明确上述相关部门指定人员参与分包策划工作。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五条 分包单位管理。分包策划阶段需要明确分包商与供应商等分包单位的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年销售额(产值)、纳税信用等级、等内容。原则上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才具备公司入网基准条件。
第六条 公司入网管理。入网前须分包单位提供纳税人类别、经营范围、年销售额(产值)、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识别号、公司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银行账户等资料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近三年会计报表等内容。由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物资管理部、财务计划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料的维护和更新。
第七条 合同管理。2016年5月1日起,签订的一类工程的分包合同,必须明确计税方式,即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或一般计税方式征收。工程策划必须基于明确计税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凡是以海盛公司名义签订的有关采购、租赁等合同,原则上只能够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同时须分包商现行将合同金额交至海盛公司,由海盛公司进行款项支付。
第四章 涉税管理
第八条 增值税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第九条 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3%)×3%。除上述情况外采用11%的税率缴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11%)×11%。
第十条 简易计税的管理。分包模式和原来工程模式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 一般计税的管理。以公司管理费收益不变为前提,建筑服务(劳务)分包部分可按税前价给定合同额,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总包一致,材料部分要提供不低于总包合同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同时依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比例,与工程预算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涉税办理。大港以内的工程由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相关备案、开票手续,大港以外的工程由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先行办理备案、外经证手续,由分包商持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准备的资料至施工所在地所属国税局办理预缴手续。
第十三条 进度管理。工程预收(付)工程款时则需要按照相关额度履行纳税义务。若有分包合同,则承、分包合同开票进度与工程进度须保持一致,分包商必须配合海盛公司开具同等进度比例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四条 异地涉税管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工程项目,需持海盛公司财务人员办理的外经证、预缴申请及其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至施工所在地所属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简易计税征缴3%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一般计税预缴2%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发票日常管理。任何发票或票据都必须保持字迹清晰、整洁完好,不得涂改、浸湿、折损,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建筑服务)备注中须注明施工所在地及合同名称。
第十六条 成本发票管理。成本发票要求内容完整,开票日期、购销双方开票信息、工程名称、结算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要与施工内容相符。发票必须经海盛公司财务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接收登记。
第十七条 进项发票管理。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分包商必须确保“四流一致”。即在签订合同且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收(付)款的对方单位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若分包商选择进项发票抵扣,为了印证物流(劳务流)的真实有效性,海盛公司会派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调查,调查时的费用须由分包商承担,同时需分包商按照海盛公司要求提供进项发票痕迹管理资料。
第十八条 进项发票认证。分包商进项发票开具后需及时(发票开具当月)交至海盛公司,由财务人员进行及时进项认证。发票的认证抵扣有效期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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