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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防雷法规
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法律法规部分
2010年5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
第一章 总 则 5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6
第三章 气象探测 7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8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9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1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0
第八章 附 则 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13
第一章 总 则 13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13
第三章 防雷工程 14
第四章 防雷检测 15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15
第六章 防雷产品 16
第七章 罚则 16
第八章 附 则 17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18
第一章 总 则 18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19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20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2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22
第六章 罚则 22
第七章 附 则 2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5
第一章? 总 则 25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5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6
第四章? 监督管理 27
第五章? 罚? 则 28
第六章? 附? 则 28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29
江苏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资格认定管理 35
第三章 行政管理 39
第四章 法律责任 41
第五章 附则 42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3
第一章 总 则 43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组织实施 44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预警 47
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与雷电灾害防御 49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护 5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3
第七章 附 则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气象探测
第四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五章 气象灾害防御
第六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和海岛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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