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讲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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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讲述

劳动基准法相关问题研究;1、劳动基准立法的现状 ;我国学者在研究劳动基准立法及相关内容时,自然需要界定劳动基准法的所指内容。因此,出现了三种意义上的劳动基准: 广义上的劳动基准强调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内容几乎等同于劳动法; 中义上的劳动基准定位于法律规范对个别劳动关系的强制性干预,内容相当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法; 狭义上的劳动基准着眼于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性权利的强制性干预,内容近似于劳动条件法。;劳动基准是一类规范,而并非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逻辑上具有并列关系。劳动法中的诸多事项,如工资、工时、安全卫生、劳动合同、集体协商等等中均存在劳动基准规范。在这个意义上,我国虽然没有《劳动基准法》,但是并不缺乏劳动基准规范。 鉴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规范的行政化、公法化,可以确定我国的劳动基准规范曾一度必然非常发达,但是随着向市场化用工体制的转型,我国的劳动基准规范在劳动法的诸多事项上呈现了巨大的变迁。 需要具体审视,因此劳动基准规范的现状至少要分别梳理工资基准立法、工时 ( 及工休) 基准立法、特殊劳动者保护基准立法、劳动管理基准立法、劳动保护基准立法、劳动保障基准立法五个方面。 ;2、我国工时制度内容;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综合工时计算周期越长操作越宽松,以??长的年为周期,目前我国一年标准工时为 2000 小时,加上每月最大 36 小时的延长工时,一年最大工时总计 2432小时,通常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 52 天。2000 小时内,平时超过 8 小时和休息日工作只需支付正常工资;超出 2000 小时的部分,需要支付正常工资的1.5 倍。对于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论是否超出 2000 小时,必须支付正常工资的 3 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企业来说更加便于安排生产,节约人工成本,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行业和工种的限制,另外需要行政审批,企业不得自行采用。;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最大工作时间没有硬性规定,只是一般要求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 但目前各地对不定时工时制是否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并不相同,如上海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需要支付加班费,有些地区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具有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需要进行行政审批,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企业自行采用是无效的,可能导致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2、休息休假制度内容;2、休息休假权利性质辨析;3、工时 ( 及工休) 基准立法现状 ;一、我国宪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 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在现行宪法当中做了一个高度概括性与原则性的规定。该权利既然是一种基本权利,就理所当然的应当出现在宪法条文里。就宪法条文的精神来说,国家必须为保障休息权的实现而去建立相应的给劳动者提供保障的设施。;3、工时 ( 及工休) 基准立法现状;3、工时 ( 及工休) 基准立法现状;4、工时、休息休假实践现状;2003-2004 年在北京、长沙、广州三个城市中 300 个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平时加班费符合法律标准的仅占 21.7%,休息日加班费符合法律标准的仅占 24.8%,法定节假日情况稍微好些,不过合法比例也只是 45.8%。加班费达不到法律标准分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任何补偿,这是最普遍的现象,平时加班没有任何补偿的占 51.1%,休息日加班没有任何补偿的占 46.0%,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补偿的占 32.3%; 二是按正常工资计发加班费,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中发放正常工资的比例分别为 12.8%、12.7%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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