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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泰国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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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泰国婚姻制度
篇一:泰国法律制度
泰国法律制度
法学1201班 李韦红
泰王国原名暹罗,1939年6月24日改名为泰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恢复旧名,1949年再次改称今名。位于亚洲中南半岛中部,向南延伸到马来半岛北部,与老挝、柬埔寨、缅甸和马来西亚交界。东南濒暹罗湾,西南濒安达曼海,海岸线长约2600公里。曼谷是泰王国的首都,12月5日是泰国的国庆日,泰王国的官方语言是泰语,货币主要是泰铢。佛教是泰国的国教。允许信仰自由,在宪法 围内,国皇是佛教信仰者之一,并得到各宗教的支持与拥护。
泰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国王是泰国国家元首,是泰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通过国会行使立法权、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权、通过法院行使司法权。宪法规定,国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加以指责和控告;国王有权召集国会会议,解散下议院,任命总理,并可根据总理建议让内阁成员离职;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颁布具有与国会法令相同效力的法令;有权与外国签订协定,在国会同意后,有权决定宣战、赦免、任免法院审判官、各部次长、厅长或与此相当职务的军职和文职官员。泰国现任国王是普密蓬·阿杜德,总理英拉·西那瓦。
国会是泰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为两院制,分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议长分别为国会主席和副主席。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审查财政预算法案;审查内阁提交的关于国家安全、王位或国家经济的重要法令;审议新法令草案;解释或修改宪法条文;发表政策声明。
政府是泰国最高行政机构,下设总理,副总理,以及行政各部门。
泰国古代的法律脱胎于印度的摩奴法典。后来,泰人慢慢的接受并修改成为自己的法律。阿瑜陀耶王朝时期泰国就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阿瑜陀耶王朝的法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皇朝法典》;另一类是历代国王处理诉讼的案例,它是后人断案的依据,也是新颁布法律的主要依据。
曼谷王朝初期十分重视法典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工作。拉玛一世命人整理阿瑜陀耶王朝遗留法典的委员会,对旧时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汇集成一本完整的法典,就是有名的《三印法典》。其次拉玛一世还颁布了45个法律条文和法令,一直保留至今。该王朝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立法和司法制度。然而,对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较大改革的还要数拉玛五世朱拉隆国王。他聘请外国顾问参与各种法律条文的制定工作,比利时人,日本人和法国人都曾是制定泰国法律的顾问。
拉玛五世以前,泰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从中央到地方所有的部、局、署等机关都可以受理各种案件。直到1903年,司法部才有了统一的司法权。1907年,泰国建立法庭制度,划定了案件审理的级别。1897年,拉玛五世还创办了司法学校,培训司法和检查方面的人才。他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除了过去无法可循以及随意执法的弊端,为泰国现代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1855年以来,泰国与若干西方列强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司法独立,沦为半独立国家。
1932年6月泰国军事政变结束了曼谷王朝的封建独裁统治,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12月,颁布了永久宪法,取消了临时宪法对国王权利的限制,是一部倒退和保守的法律。到目前为止,泰国一共颁布过18部宪法。现行的宪法颁布
于2007年。
为了解决劳资问题,1980年,泰国还在曼谷建立了中央劳工法庭,专门审理劳动就业方面的诉讼案件。泰国宪法规定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不能担任政务官员,不得参加政党活动。
我们知道泰国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法院在名义上代表国王行使司法权并向国王负责。
宪法院主要职能是对部分议员或总理质疑违宪、但已经国会审议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以简单多数决定裁决结果。由1名院长及14名法官组成,由上议院院长提名呈国王批准,任期9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或公务员与私企间的诉讼纠纷。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任命须经行政司法委员会及上议院同意,由总理提名呈国王批准。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事犯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司法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分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大理院(最高法院),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另设有司法委员会,由大理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负责各级法官任免、晋升、加薪和惩戒等事项。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初级法院:除了特别法院的案件,初级法院对民事及刑事案件,最少要有两位法官组成的法官审判团参与审理。地方法院可由一位法官审理案件。
上诉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在审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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