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场证据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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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场证据的证明.doc

PAGE  PAGE 7 ? ? ? ? ? ?從火車怪客案談不在場證據的證明 反敗為勝不可或缺的關鍵 在犯罪審理時,被告常會提出不在場的證明,以反證其不可能作案,因此律師若能證明被告不在場,往往成為被告獲判無罪的關鍵,因此說不在場證明是律師反敗為勝的最佳工具,並不為過。話雖如此,但如何證明不在場,似乎也不如想像中容易,且在國內的教科書中,筆者似乎也沒看過如何證明者,因此筆者即藉由火車怪客案,來說明不在場的證明。 二、不在場的意義及其原理 (一)意義 alibi,這個拉丁語的意思是在「其他地方」,運用到法律上,即稱為不在場證明,這是因一個人不可能同一時刻,在不同的兩個地方出現,所導出的當然論理。 (二)不在場證明於審理上的定位 一般而言,法庭審理必然是由檢察官先就犯罪事實為陳述後,再針對這些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而檢察官當然會提出被告之所以犯罪的證據,這其中包括被告在犯罪現場的證明,也因此,關於不在場證據,必然是由被告方所提出,其應屬於一種反證性質,即以動搖本證的證明力為目的。因此,此證據必然是由被告方所提出,但被告僅有提出證據的權利,而無義務,若被告不知或知而不願提出 不在場證據被告知而不提,應是為保護他人,由自己承擔,此於涉及親人時的可能居多。 ,此時檢察官若掌握此類證據,可否主動為被告提出?如果從檢察官可能因此造成敗訴的結果看,檢察官似乎無提出此證據的可能,但是若從檢察官具有公益代表人的應然面看,若事後得知,似乎也無不提出的道理 當然在現實面,更可能的作法是將此證據隱藏。 。 三、火車怪客案中不在場證明的重要性及其證明上的困難 (一)火車怪客案的犯案特徵 關於近兩年來所發生的台鐵火車搞軌案,可以整理出以下特徵: 地點特徵:近兩年來,在台鐵南迴線路段,總共發生了七次鐵軌遭破壞的案件,這七次搞軌案中,有一次發生在台東境內,其餘皆發生在屏東內獅站附近,包括最近的這一次。此種地點的鄰接性,顯示犯罪人與此地的地緣關係,這種地緣關係,可能是犯罪人居住於此區域內,也可能是其工作地點,以致於找尋其最熟悉的地點來犯案。當然,犯罪人也可能並無任何地緣上的關連,而僅是因此地地處偏僻,所以成為犯罪人作案的地點。 時間特徵:幾乎集中月中,即發生在每個月的十二至二一日間,尤其是二一日,且皆是月圓之夜。關於上述時間上的特徵,筆者認為應是同一特徵,因之所以集中在月中,乃因犯罪人在找尋月圓,也就是說上述特徵等於只有一個,即犯罪人皆在月圓時作案。探討其原因,可能是因在夜晚作案,利用月光所致 關於月圓與犯罪的關連,過去曾有西方的犯罪學者研究,因為某些統計指出,月圓之夜的犯罪率似乎有上升的趨勢,但是這種研究似乎有過度詮釋之嫌,利用月圓作案,幾乎是為利用月光所致,並非月球的運轉真的能對人的心理造成影響,此種關連,恐用於狼人傳說的研究,比較有實益。 。 手法特徵:由於火車來往頻繁,所以犯案者必須相當熟悉火車往來時間,以及台鐵巡線員的巡邏時間,在如此情況下,能作案的時間並不多,因此其所採取的手段是相當快速的,即將銜接鐵軌的零件拔除後,搬移鐵軌,由於時間短暫,所以只可能搬除很小段的鐵軌,由於火車的重量大與速度快,因此不一定必然會出軌,這也是為何搞軌七次,卻無法次次成功之因,不過隨著幾次失敗後,成功率當然也隨著升高。 至於犯罪人的人數是否必為數人,從上述的特徵觀察,並無法確定,因以破壞手法及使用工具的簡單快速,由一人獨立完成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二)設定火車怪客的對象 從上述幾個犯案特徵觀察,不可能是基於一種隨機的心態所為,因為隨著火車翻覆的嚴重性升高,可以看出犯罪者正在逐步修正其前幾次的錯誤,這絕不考能是基於隨機心態所為。如果不是基於隨機所為,則產生一個疑問,即犯罪人到底是基於何種動機,其目的為何?若認為是要脅台鐵勒索,則在台鐵並無收到任何要脅的訊息下,似乎無此可能。而若認為是離職員工為發洩不滿,則此時台鐵或者媒體,也必然會收到一些犯案者的告白,但卻也無任何這方面的訊息出現。所以排除上述可能下,難道犯案者僅是基於玩樂的心態,為與警方鬥智,以搞軌來滿足其成就感嗎?此推測雖不無可能,但機率實在偏低,因在台灣這個環境,出現這種相當特異行為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為何如此說,第一個原因是台灣人口不算多,如此的人口,似乎很難出現如此心態的犯罪人,且只為玩樂心態而搞軌,風險太大,犯罪人若僅是為與警方鬥智,可以採取更不易造成生命危害的方式,如網路駭客,所以此種犯罪僅可能出現在名偵探科南的卡通裡。 。 如果排除掉上述可能,那麼還是要回到人類最原始的犯罪動機,即金錢,而藉由製造火車出軌來牟取金錢的方式,理所當然的,不是取得遺產,即是保險金。而在專案小組比對幾次出軌的旅客名單中,重複出現的名字,即是李雙全及其越南妻子陳氏紅琛,而後者更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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