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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机溶剂作业-环境及安全卫生中心
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一、定義(1)
(一)有機溶劑作業:
1.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
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
、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2.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
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
、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
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
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
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3.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4.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5.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
面處理之作業。
6.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
業。
7.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
作業。
8.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作
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9.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
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10.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
乾燥作業。
11.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12.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
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
,不在此限。
13.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
,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
、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
之作業。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二)有機溶劑混存物
1.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含有第一種有機溶劑
佔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
2.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含有第二種有機溶劑
或第一種有機溶劑及第二種有機溶劑之和佔
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而不屬於第一種
有機溶劑混存物者。
3.第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指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及第二種有機溶劑
混存物者。 ;(三)通風設備
1.密閉設備:
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
發散之設備。
2.局部排氣裝置:
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
氣之設備。
3.整體換氣裝置:
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四)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之二十分之
一以上或全面積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五)儲槽等,指下列之一之作業場所:
1.儲槽之內部。 2.貨櫃之內部。
3.船艙之內部。 4.凹窪之內部。
5.坑之內部。 6.隧道之內部。
7.暗溝或人孔之內部。
8.涵箱之內部。 9.導管之內部。
10.水管之內部。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六)作業時間短暫:
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
(七)臨時性作業:
指正常作業以外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期
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二、有機溶劑之特性;有機溶劑之特性;三、預防有機溶劑中毒之措施;容許消費量之計算;(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1);(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2);(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3);(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4);(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5);(三)必要之改善設備(1);(三)必要之改善設備(2);(四)空氣清淨裝置;四、必要之管理與執行 ;四、必要之管理與執行;(二)作業場所需要換氣量之計算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五條: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依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計算其每分鐘所需之換氣量,具備規定之換氣能力。 ;(三)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之設置;(四)儲槽內部之作業管理; (4)前款所採措施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5)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
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
(6)以水、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
清洗後之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7)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氣,或以水灌
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
(8)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
超過容許濃度。
(9)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施。
(10)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應即使其
離開儲槽內部,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 ;(五)呼吸防護具之使用與置備數量;2.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廿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
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1)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准許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
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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