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有机溶剂作业-环境及安全卫生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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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机溶剂作业-环境及安全卫生中心

有機溶劑作業 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一、定義(1) (一)有機溶劑作業: 1.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 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 、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2.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 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 、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 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 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 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3.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4.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5.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 面處理之作業。 6.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 業。 7.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 作業。 8.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作 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9.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 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10.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 乾燥作業。 11.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12.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 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 ,不在此限。 13.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 ,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 、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 之作業。 1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二)有機溶劑混存物 1.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含有第一種有機溶劑 佔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 2.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含有第二種有機溶劑 或第一種有機溶劑及第二種有機溶劑之和佔 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而不屬於第一種 有機溶劑混存物者。 3.第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指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及第二種有機溶劑 混存物者。 ;(三)通風設備 1.密閉設備: 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 發散之設備。 2.局部排氣裝置: 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 氣之設備。 3.整體換氣裝置: 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四)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之二十分之 一以上或全面積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五)儲槽等,指下列之一之作業場所: 1.儲槽之內部。 2.貨櫃之內部。 3.船艙之內部。 4.凹窪之內部。 5.坑之內部。 6.隧道之內部。 7.暗溝或人孔之內部。 8.涵箱之內部。 9.導管之內部。 10.水管之內部。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六)作業時間短暫: 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 (七)臨時性作業: 指正常作業以外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期 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二、有機溶劑之特性;有機溶劑之特性;三、預防有機溶劑中毒之措施;容許消費量之計算;(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1);(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2);(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3);(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4);(二)免除設置設備之規定(5);(三)必要之改善設備(1);(三)必要之改善設備(2);(四)空氣清淨裝置;四、必要之管理與執行 ;四、必要之管理與執行;(二)作業場所需要換氣量之計算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五條: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依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計算其每分鐘所需之換氣量,具備規定之換氣能力。 ;(三)有機溶劑作業主管之設置;(四)儲槽內部之作業管理; (4)前款所採措施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5)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 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 (6)以水、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 清洗後之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7)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氣,或以水灌 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 (8)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 超過容許濃度。 (9)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施。 (10)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應即使其 離開儲槽內部,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 ;(五)呼吸防護具之使用與置備數量;2.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廿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 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1)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准許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 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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