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韩非子选-学习讲义.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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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選 頁  PAGE \* MERGEFORMAT 18 三民4-11韓非子選(不死之道、鄭人買履、公儀休相魯) 韓 非 子 選 壹、《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之韓非   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其歸本於黃老。非(韓非)為人口吃,不能道說,而善著書。與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為不如非。   非見韓之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於是韓非疾治國不務脩明其法制,執勢以御其臣下,富國彊兵而以求人任賢,反舉浮淫之蠹而加之於功實之上。以為儒者用文亂法,而俠者以武犯禁。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冑之士。今者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十餘萬言。然韓非知「說」之難,為〈說難〉書甚具,終死於秦,不能自脫。……人或傳其書至秦。秦王見〈孤憤〉、〈五蠹〉 eq \o\ac(○,注)之書,曰:「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韓非之所著書也。」秦因急攻韓。韓王始不用非,及急,迺遣非使秦。秦王悅之,未信用。李斯、姚賈害之,毀之曰:「韓非,韓之諸公子也。今王欲并諸侯,非終為韓不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歸之,此自遺患也,不如以過法誅之。」秦王以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遺非藥,使自殺。韓非欲自陳,不得見。秦王後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 eq \o\ac(○,注)五蠹:亂國之俗,其學者(儒家)則稱先王之道,以籍仁義,盛容服而飾辯說,以疑當世之法,而貳人主之心。其言談者(縱橫家),為設詐稱,借於外力,以成其私而遺社稷之利。其帶劍者(墨家),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其名而犯五官之禁。其患御者,積於私門,盡貨賂而用重人之謁,退汗馬之勞。其工商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而侔農夫之利。此五者,邦之蠹也。人主不除此五蠹之民,不養耿介之士,則海內雖有破亡之國,削滅之朝,亦勿怪矣。】 語譯:造成國家混亂的風氣,根源於那些著書立說的人,他們稱引先王之道藉以宣揚仁義道德;他們講究儀容服飾且巧辯言辭,擾亂當世的法律禁令,從而動搖君主的決心。那些縱橫家,弄虛作假,借助國外勢力來成就私人欲望,而不顧國家利益。那些遊俠刺客,聚集黨徒,標榜氣節,用來顯身揚名,而違犯五官的禁令。那些左右親信,聚集於權貴世卿門下,肆意搜刮財貨,為權勢者奔走效勞,而擯棄有戰功的人。那些工商業者,製造粗劣器具,聚集奢侈之財,囤積奇物,待機出售,希圖在農夫身上謀取暴利。上述這五種人都是國家的蛀蟲,君主不除滅這五種像蛀蟲一樣的人,不養光明正直的人,那麼天下即使有破敗淪亡的國家,朝廷即使衰弱滅亡,也就不足怪了。 貳、「法家」概論 法 家 源流 ※立場:站在君主立場上講求統治的方法與利益,主張循名責實,信賞必罰 ※代表人物:  (一)春秋:齊國管仲,思想重心在經濟。   (《管子?明法》:「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二)重法派:著重法律條文的制定與嚴刑峻罰的執行,以魏李克(創平糴法以平抑物價)、秦商鞅為代表。  (三)重術派:講究君主駕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以韓申不害為代表。  (四)重勢派:主張聖賢不足以羨慕,只有權位與威勢才足以服人,以趙慎到 為代表。  (五)集大成者:韓國的韓非。     eq \o\ac(○,1)由荀子的禮治主義蛻變而來,認為人之性惡,必須制之以法。     eq \o\ac(○,2)極端的國家主義與專制思想。     eq \o\ac(○,3)主張法術勢三者合一,尤重於「勢」,強調只有威勢可以禁暴,厚德不 足以止亂。反對仁義治國與聖賢統治國家,著重國君的法、術、勢。基本思想1.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2.主張社會變革,反對一味守舊 3.主張富國強兵 4.主張嚴刑峻罰 5.主張賞罰分明 6.主張君主集權評 論(一)班固《漢書藝文志》   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 (二)司馬談《論六家要旨》 ◎法家嚴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故曰「嚴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相踰越,雖百家弗能改也。 (三)《荀子?非十二子》   尚法而無法,下修而好作,上則取聽於上,下則取從於俗,終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衆:是慎到、田駢也。 (四)《莊子?天下》   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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