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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已经引起职教界的广泛关注
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已经引起职教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校企合作更多地处于形式化、浅层次状态,仍未构建起稳定、长效的合作保障机制。如何促进校企合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职业教育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
一、校企深度合作问题剖析
1. 理念不新
校企深度合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学校、企业的“互利多赢”。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学校、企业都存在校企合作理念上的问题,缺乏成熟的“深度合作教育”理念。学校仍将校企合作定位在解决投入、师资、实训( 实习) 基地等办学条件不足以及疏通学生就业渠道的需要上,对如何建立多赢、诚信、融通的校企深度合作长效机制缺乏思考,导致校企合作仅是例行公事、有名无实。而企业重人数轻“人力”、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收益轻投入,将校企合作视为额外负担,认为培养人才是学校的事情,“造船不如买船”,对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 政策不到位
政策是校企深度合作的制度保障。我国尚未出台与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权威、完整的校企合作准则和指导手册;也未出台校企深度合作对企业的支持条款以及奖励机制,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还未建立专门的校企深度合作组织机构来负责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深度合作工作,以化解校企深度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难题。
3. 运行不畅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校企合作不断深化的重要保障。目前,大多数学校为求生存、求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才“厚着脸皮”向企业寻求合作,而主动向学校伸出“橄榄枝”的企业少之又少,且合作主要集中在设立奖学金、资助设备、提供实训( 实习) 基地、培训员工等浅层次方面,缺乏在技术研发、资源共享等深层次方面的合作。由于校企双方的运行机制、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缺乏通盘考虑、统筹运作,致使校企双方未能将深度合作整体推进,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4. 利益不互惠
目前校企合作的利益倾向于学校,企业投入了较多人力、物力等资源,却在短期内不能获得符合其发展需要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不能获得低成本或季节性劳动力,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及提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等; 而且在深度合作过程中,企业还要承担商业秘密被泄露、实习学生的人身安全等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必须把握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期望企业无偿提供良好合作条件的做法是不可能持久的。学校应发挥自身的优势,在享受企业提供良好合作条件的同时,积极为企业服务,解决企业在发展壮大进程中遇到的难题,达到“双赢”的效果。
二、校企深度合作的建议
校企合作应该是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的事,缺一不可,合作是为了“互利多赢”。政府不能仅期望于下达考核指标,而不在政策上进行拉动;学校也不能幻想企业不计成本、主动寻求合作,迎合学校的需求; 企
业也应主动出击,寻求合作利益的切合点。
1. 更新合作理念,不断创新校企深度合作
模式
一是学校应贯彻校企深度合作办学的思
想,主动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沟通,争取广泛
的支持,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使企业认识到校
企深度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促使企业积极
参与校企深度合作。二是学校应进一步解放思
想,开拓创新,在原有的校办产业( 企业) 、行业
( 企业) 办学、校企股份合作等成功模式的基础
上,研究探索校企深度合作的新模式。三是学
校应遵循人才培养的规律,主动配合企业追求
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
断推进专业( 群) 建设,创新校企深度合作模
式。四是企业必须真正认识到校企深度合作能
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人力资源储备和提高企业核
心竞争力,在校企合作中主动出击,发挥主导作
用,主动与学校相互配合开展深度合作。五是
应创建政府主导、学校协调、企业参与的联动合
作模式,促进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
2.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校企合作仅仅依靠政府和学校的内部力量
是远远不够的,要使校企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取得更大的成效,必须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企
业、学校和行业协会多方参与的校企合作组织机
构,以协调校企合作工作。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条例,明确各方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
与义务。要通过法律形式实施“用工准入制
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轻职教学生的就业压力。
积极探索相应的考核、奖励机制,完善校企合作
评价体系。为保护和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
积极性,应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设置严格的评
价程序,对校企合作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对积极
开展校企结合的学校应有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鼓
励和支持,对积极参与校企结合的企业给予包含
实际利益( 如减免税额) 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
主动承担校企结合任务,全程参与校企合作。
3. 拓宽合作领域,构建通畅的校企合作运
行机制
一是学校应积极探索与企业“无缝”对接的
合作模式,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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