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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内饰材料的可燃性(C206-9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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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S公司总部枥木市研发中心
HES
HES
C206-99A汽车内饰材料的可燃性B第六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旨在对汽车内隔板所采用的、法律规范有特殊可燃性要求的非金属材料(以下简称“汽车内饰材料”)的可燃性进行说明。
备注:本标准的制订符合日本国第302号FMVSS法规第150号法令与第98号海湾国家标准。部件典型范例见附件参考表1清单。
2、可燃性
汽车内饰材料在进行第3条规定的燃烧试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2.1 汽车内饰材料应具备以下特征:
1)阻燃性
2)自熄性,或
3)燃烧速度不超过表1中不同发货目的地的规定值,火焰不得蔓延至材料表面。
表1
编码发货目的地(范例)燃烧速度无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81毫米/分(3.2英寸/分)(最大值)1芬兰与海湾国家(*1)200毫米/分(最大值)注释(*1):海湾国家指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卡塔尔、巴林岛与科威特。
2.2 燃烧应在不超过规定的燃烧速度的条件下达到饱和点,或在336小时材料性能退化时间范围内呈下降趋势。
3、燃烧试验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试验应符合HES D 6003的规定。
4、检验
汽车内饰材料在开始进行燃烧试验后,应满足相关可燃性要求。但是,大批量生产时进行燃烧试验通常比较困难,因此,供应商在向购买商提交燃烧试验数据、并得到购买商审批同意后,可采用下列检查方法。
4.1 若有数据表明材料的燃烧速度下降或燃烧速度无变化,在以后的材料检验过程中应省去材料性能退化处理过程,只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
备注:一般说来,材料性能退化会降低氯乙烯、皮革与塑料材料的燃烧速度,并提高发泡材料与织物等的燃烧速度。
4.2 若有数据表明在材料性能退化处理后,燃烧速度上升、然后达到饱和点,则在以后的材料检验过程中应省去材料性能退化处理过程,只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处理。调整处理所用的参考值为规定的燃烧速度减去因材料性能退化导致的燃烧速度增加值。
备注:在计算阻燃材料或自熄灭材料的燃烧速度的增加值时,燃烧速度应设定为零。
4.3 若有数据表明材料性能退化处理导致燃烧速度的逐渐上升,材料性能退化处理时间应延长至336个小时(两周)。根据燃烧速度是否达到饱和的情况,采取下列步骤:
4.3 .1 若有数据表明燃烧速度在336小时的处理时间内达到饱和,后续的材料检验工作应只包括调整处理,而材料性能退化处理则通过采用参考值省略(参考值等于规定值减去材料性能退化导致的燃烧速度的增加值)。
4.3 .2 若有数据表明无饱和现象,但燃烧速度在336小时的时间内出现持续增加现象,材料应视为不合格。
备注: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与购买商应共同商讨应对措施。
5、合格部件的鉴定
对于符合本标准的部件,应提供如下制图说明以及阻燃材料的名称:
5.1 制图说明
标准编号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示例:
1、用于日本、美国、加拿大与德国:
注:本部件符合HES C 206标准。
2、用于芬兰与海湾国家:
注:本部件符合HES C 206-1标准。
5.2 材料名称
为了满足阻燃性能要求,经过专门阻燃处理的材料,与普通材料不同,应通过标明材料编码、或在材料名称的末尾设置识别码“B”的方式,将其与普通材料区分开来。
示例:
PVC 硬质皮革:C202- 第1级第1号B
实施特殊阻燃处理的识别码
6、产品标识
用第5.2条中规定的识别码为“B” 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通常应根据供应商与购买商之间达成的协议,采用下列合适的方式进行标记,这样,即使材料切割成100平方厘米,也可识别。
6.1 平行线印制与染色
平行线的印制与染色位置不得影响产品外观或功能,如下所示:
示例:
2厘米
100厘米
氯乙烯膜白色、浅蓝色等皮革染织(纱)底布纱线为浅蓝色或印制浅蓝色等。6.2 上色
如上色不影响外观或功能,整个材料应上色。
示例:
聚氨酯泡沫上浅蓝色等聚氨酯片上灰色胶粘剂等6.3 其他
可采用供应商与购买商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识别方法。
适用标准HES D 6003-89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机动车辆耐火性内饰材料……………………日本FMVSS第302号内饰材料的可燃性……………………………美国CMVSS第302号可燃性………………………………………加拿大第150号法令第17章火灾的预防………………………..芬兰第98号海湾国家标准机动车内饰材料可燃性及其试验方法…海湾国家相关标准ISO 3795-76 机动车内饰材料的燃烧性状确定参考附表1
合格部件标准范例
材料的内部零部件,要求符合日本国相关规定第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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