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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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

附件一 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 《出口鳗鱼养殖用药规定》说明 一、用法说明: 1、 口服投喂法:将药品与饲料均匀混合后投喂。 2、 药浴法:将鱼浸泡在溶有药品的水中。 3、 泼洒法:将药品溶解在饲养水中。 二、用量说明: 用量是指药品的最大用量。使用经口投喂时表示一天中鱼类每一公斤体重的投药量,使用药浴法和泼洒法时表示溶于水中的药量。 例如:口漫池中养殖2吨鳗,投喂“盐酸土霉素”,用量为50毫克/日公斤,则2吨鳗鱼的药量为100克/日(50毫克/日公斤*2000公斤)。即这口鳗池—天的投药量中,盐酸土霉素的有效成份含量不得超过100克。如果投药量超过规定用量将会发生副作用,药物残留期也相应增长。 三、停药期说明 停药期指最后投药日起到鳗鱼出池为止的时间。它是以给鳗鱼投喂药到鳗鱼体内的药物完全消失为止所需的时间为基础确定的。因此,如果在停药期内起池,鳗鱼就可能存在药物残留,这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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