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成熟之路有多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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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合作办学成熟之路有多长   本刊始终关注的是“留学”,在人们的意识里,“留学”这一行为必然是要跨出国门才能够得以实现的。直到“中外合作办学”在近两年国际教育展的不同寻常的露脸,“境内留学”才开始逐步影响欲出国留学之人士。在刚刚闭幕的第八届中国国际教育展上,“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成为本次展会上的一个焦点,再次引起不同人士的强烈反响。越来越多学生开始考虑“境内留学”。   “境内留学”,即在国内接受教育,但其教育内容要有“留学”的意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出国留学已经日渐成为更多人士的选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出国就读的难度也在逐日增高。“中外合作办学”将留学引入了国内,在费用时间精力减少又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接受国外先进的教育,获得含金量不菲的“洋文凭”,自然激起了更多人的兴趣。      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双方在我国境内合作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其教育对象是我国公民。目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法则还是《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该条例主要适用于与国外高等学校以联合办学的形式举办的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中方高等学校。   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全部引进国外高校全套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课程设置、学分标准以及师资;有的是外方承认中方的课程设置和学分标准,由中外教师共同授课,学生毕业后可拿中外双方承认的双文凭;有的是学生在国内的学校先学习几年,再到国外高校学完余下课程。   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学历教育包括中等学历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与中专)和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职业培训和高等非学历教育。前者国家承认其学历,而对于后者,国家仅准予其举办高等教育,但不承认其学历。也就是说,准予举办高等教育的学校不一定都具备颁发学历资格。   申请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需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非独立设置的合作办学机构,中方合作者须为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合作办学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700余所,其中学历教育为97所。   国务院学位办综合处徐伯良处长在此次合作办学研讨会上讲到:目前,由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经涉及国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众多国内名牌大学。国外涉及到12个国家的55个单位。合作办学的专业涉及到管理类、国际经贸类、电子商务类、医学类、机械制造类等多种学科专业。其中与美国的高校合作的最多,为27项,其次是澳大利亚15项,与香港地区合作的项目有11项,其次是法国5项,加拿大4项,与荷兰、英国、欧盟、比利时、挪威、泰国、新加坡各2至1项。整个欧洲地区共12项。亚洲地区13项(含香港地区11项)。从历年批准的项目来看,94年1项,95年5项,96年5项,97年5项,98年10项,99年10项,2000年15项,2001年20项,其中94年为初办期,95、96年为平稳发展期,97年以后为高速发展期。      合作办学中的“渣滓”      虽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发展历史,大部分已经步入规范化办学轨道。但是,以“合作办学”为幌子,行“圈钱”之实的行为依然不可避免。合作办学初期,国外三流四流的大学创先进入中国,国内一些办学机构不分对方水平如何,拉来“洋校”就挣钱。“野鸡大学”、“骗子学校”一度成为某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代名词。   在美国等国家,注册大学是一件相当简单的事情,只要有3名以上的教授,有一间办公室,有一定规模的资金,谁都可以注册大学。然而,美国教育部要求任何一所学校在自己的招生介绍中有告知的义务,即告诉社会本学校是否取得教育部委托的权威教育认证机构的认证。如隐瞒未取得认证的事实,就是欺诈行为,将被吊销办学资格。而相当一些境外“野鸡大学”,在中国寻求一个“了解中国国情”的合作伙伴后,大做广告,以可以颁发境外“硕士、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为诱饵,冠以“国际”、“世界”、“美洲”等唬人的名称,而隐瞒最重要的事实:没有权威教育认证机构认证。上海教育行政部门曾经查处的“美国西南国际大学”就是一例。   鉴于这种情况,从2001年起,教育部在国务院的委托下,进行了广泛调研,起草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将对合作办学的审批、年检、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合作办学的“圈钱”活动,规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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