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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将获更加完善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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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将获更加完善监督管理
我市是全国著名侨乡,海外侨胞、港澳同胞众多,并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家乡建设的光荣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共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款赠物兴办公益福利事业达13亿港币。对加快我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公益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改善侨乡面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和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以进一步调动广大海外乡亲关心支持家乡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和谐台山新侨乡作出新的贡献。我市将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公益事业项目进行全面登记确认,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各项制度。
据悉,根据省侨办、江门市政府的要求,这次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侨捐项目进行登记确认,建立建全,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要与所在地镇政府或受赠单位的主管部门签定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同时,市外事侨务局向被确认侨捐项目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和登记使用管理维护责任合同书。
为了使侨捐项目确认工作顺利开展,我市从4月开始对该项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并要求在今年10月份之前,各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改革开放以来的侨捐项目进行普查登记。受赠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登记表》,并经核实后,汇总报市外事侨务局。由市外事侨务局按省侨办制订的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原始文字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在2006年12月份前对符合确认原则和范围的,由受赠单位填报呈批表和有效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并建立建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应与市外事侨务局签订《华侨捐赠项目使用责任书》,受赠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市外事侨务局为另一方。在规划建设时,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市外事侨务局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修制度。市外事侨务局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外事侨务局的检查,在每年年终时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和市外事侨务局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市外事侨务局在每年年终时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市外事侨务局协同其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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