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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大会的刑法追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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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大会的刑法追溯
摘要:
公审大会是我国一个独特的司法政策,虽然近年来饱受批评,但在一些地区仍不断出现。在审视这种“示众式执法”形式的前提下,本文从刑法学的视角,对公审大会的产生发展进行追溯,使我们能清晰看到公审大会所体现的中国法文化和现代法治精神的交织与碰撞,并反思在当代法治背景下的公审大会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价值。
关键词:公审大会;刑法;犯罪;惩罚
公审大会是指在特定的公众场所组织人民群众参加的司法审判活动。通过公开宣判犯罪分子的罪行,起到教育广大人民并威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追溯公审大会的历史,可以发现公审大会由公捕、公审和公判三项活动组成。
过去若干年,人们对于公审大会已经颇多反省,最高司法当局也明令禁止,但却遗风犹在。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去梳理公审大会的发展脉络,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身影与现代法治精神尤其是刑法理念的交织与碰撞。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示众
追溯公审大会的历史渊源,可以发现他与中国古代的耻辱刑和刑罚的公开示众具有一脉相承性,体现了古代刑罚报复和刑罚威吓的思想。古代刑法的处罚目的,不仅在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还要通过耻辱刑和刑罚的公开示众来羞辱罪犯的人格,从而达到治理社会和维护秩序的刑罚目的。中国古代刑法精神的核心是礼与法的融合,“礼”是法的精神所在,因此对罪犯实施公开羞辱的惩罚,比单纯的肉体惩罚显得更重。“示众”式的公开行刑是公审大会的核心内容,而在古代,公开行刑的重心也是示众。这种刑罚的目的是要以“示众”来震慑犯罪和恫吓民众,在今天公开行刑已经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它的精神仍在“公捕”和群众集会式“公判”的公审大会中得以延续。因此,公审大会来自中国司法的传统和习惯,并集中体现在刑事法律中,这是它能够长期存在的历史原因。
公审大会的“公开展示”通常都在露天的公共场所举行,有成千上百的民众观看,展示的对象是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确实会使??们产生羞辱感,但“示众”也可能让被示众者内心产生抗拒和仇恨,从而不再有改过自新的希望。从刑法的目的上看,包括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种,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涵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示众”式的刑罚作用对象是受刑者的思想,使其产生犯罪恐惧,并唤醒他们内心的善良感,从思想上促使受刑者改过自新,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事实上公审大会可能会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在极其羞愤情况下产生不同的理解:即便是犯罪人也是应受政府保护的,而公开的始终不仅伤害他们的感情、损害他们尊严,也会让他们将来更难重返社会,势必会使其产生仇视和反抗社会的心理,以致再次演变为新的犯罪行为。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刑法学家贝卡利亚阐述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刑法的发展规律:“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1]因此在现代社会,示众不仅很难达到国家所追求的稳定效果,反而可能会激起那些被羞辱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他们的家人、亲友等对社会和政府的抱怨和不满。刑法的人本主义精神强调,刑法不仅是惩罚更重要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教育民众。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被关怀和尊重的权利,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也同样如此。他们的人格也并非可以被肆意侮辱和贬损。一种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的刑法目的,更能引导犯罪人积极悔过,帮助其回归社会,也正是现代刑法的精神所在。
(二)控诉
清末以后,中国法律开始了近代化的进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甘宁边区政府,根据中国社会的动荡和复杂性,提出法律应该和人民、社会紧密结合,开始了大众化司法的探索。边区的公审大会体现当时这一特色,很彻底的体现审判对群众的公开性。通常根据斗争形势的需要对于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如盗匪案件、汉奸卖国案、反革命投敌和故意杀人案件等等,组织一定规模的公审大会,对案犯进行公开审判。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法庭审讯暂行规则》第十六条中规定:“凡重大案件,认为有教育意义的,应在群众中组织临时法庭公审。”
[2]挑选出来的群众公审案件必须先经过法庭的预先审理,进在经过司法人员的充分准备后,由法官主审、人民群众代表为陪审进行审理。公审过程中必须发动人民群众参加,群众代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表决,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参考民众的意见,但主要还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因此,在群众参与审判的情况下,群众的意见会对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群众公审当中,群众发表意见的主要方式就是进行“控诉”。
通过控诉的方式将底层民众吸纳到政治事务中来,使民众能更好地接受新政权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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