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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新闻打假,留下五大困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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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新闻打假,留下五大困惑
闻打假八年来,虽然过程有曲折有风波,尽管其中有忧愁有苦涩,但我们义无反顾。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我们的行动得到各级领导和众多读者的关心和支持,而且,前七年评出的年度十大假新闻,没有一件事后证明是我们评错了,更没有一回被诉至法院。当然,前来胡搅蛮缠者有之,发来律师函者有之,威胁要将我们送上法庭者有之,但真正敢动真刀真枪的,到头来一个也没有。但是,这八年的打假过程中,的确也有不少困惑如影随形,一直搅扰、苦恼着我们,让我们难以排遣、释然。适值第八年的“十大假新闻”推出之际,特坦陈心迹,和盘托出,求教于广大同仁。
困惑一:假新闻的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在八年的新闻打假实践中,认定一则新闻为假新闻,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满足这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权威信息源的认定;二是要有当事方的确认;三是发布媒体事后更正和道歉;四是新闻的主要事实严重失实;五是全国媒体所表达的主要民意。最后还要根据责任的大小、所造成后果的程度、媒体的社会影响力等一系列因素,经综合考量后最终确认。但是,近年来新闻界有人认为,只要是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是凭空捏造,即使新闻内容严重失实,也不能认定为假新闻。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那么是否除了“纸箱馅包子”外,就没有假新闻了?对此,我们困惑不已!
困惑二:只要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即使造假也可以容忍?
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一则疑似假新闻广泛流传:“在一位死去的母亲身下,躺着她的孩子,包在一个红色带黄花的小被子里,大概有3、4个月大。因为母亲身体庇护着,他毫发未伤,抱出来的时候,他还安静地睡着。他熟睡的脸让所有在场的人感到很温暖。随行的医生过来解开被子准备做些检查,发现有一部手机塞在被子里,医生下意识地看了下手机屏幕,发现屏幕上是一条已经写好的短信‘亲爱的宝贝,如果你能活着,一定要记住我爱你’。看惯了生离死别的医生却在这一刻落泪了。手机传递着,每个看到短信的人都落泪了。”经查,纸质媒体中首先予以报道的是某国家级大报。随后,国内外质疑声不断,有人开始追根寻源,发现此“新闻”来自网络,属典型的“八无新闻”――无时间,无地点,无人名,无作者,无目击者,无证实者,无消息来源,追查至今仍无结果。即使启动网络“人肉搜索”,即使四川一家报纸出资悬赏当事人,最终也不了了之。但是,却有相当多的人包括媒体从业人员对此表示宽容:这个“母爱短信”的报道在当时动员赈灾过程中,发挥了非同寻常的作用,别追究了吧!按此说法,只要能让人们感动流泪,只要能起到积极、正面的效果,新闻的真假就不再重要。难道只要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即使造假也可以在所不惜?对此,我们困惑不已!
困惑三:转载媒体是否应负核实责任?
八年来,中国新闻界发生过无数回一家“感冒”,百家“吃药”的奇观。以2008年的假新闻《六旬老人考取清华研究生激励儿子》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短短两天内,便有两百多家媒体相继转载。一些媒体还煞有介事地配发评论。无庸置疑,目前我国新闻界的转载行为非常普遍,但殊不知转载同样要承担核实责任―――这不仅是新闻学界和业界的共识,主管机关也早有明文规定。而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而确立了转载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但是,近年来“转载媒体应负核实责任”的认识正在逐渐模糊,不少涉假媒体甚至以“本报系转载”为由,不仅不认错,反而振振有辞。对此,我们困惑不已!
困惑四:重大题材的新闻摄影作品是否允许PS?
2007年,新华社中国图片总汇、人民图片网、中国新闻图片网、五洲传播图片库及东方IC图片中心联合发出《五大图片网站抵制虚假图片联合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摄影师对拍摄的原始数码图像文件的数据做任何修改。决不允许在照片上随意增加影像或删除局部影像,甚至改变画面内容(剪裁画面中无关分部分除外)。”(《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9月5日)近年来,我们也据此标准判定一些新闻摄影作品为假新闻。在近年来举行的新闻摄影作品评奖活动中,也是根据这个规定,不少新闻摄影作品落选,有的先被评上后又取消,甚至有摄影记者因此而被媒体辞退。应该说,新闻摄影作品不允许PS,这在新闻摄影圈中早已达成共识。但是,2008年,某国家级通讯社发出的两张报道中国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新闻照片,被发现明显经过PS处理,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人为此辩解:在重大新闻事件中,摄影记者要拍到一张满意的照片实属不易,因此PS早已司空见惯,不必大惊小怪,更算不得假新闻。果真如此吗?对此,我们困惑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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