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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挑战与机遇并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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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挑战与机遇并存
编者按: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正紧锣密鼓,各行各业都在关注、议论WTO对本行业的影响。近一段时间,有关我国传媒业如何应对WTO挑战的文章也已纷纷发表。本刊在此发表一篇介绍WTO有关协定中涉及新闻出版的条款的文章,将其“原汁原味”地端出来,供同仁们参考、探索。同时,从本期起新辟《新视野?WTO专题》专栏,欢迎踊跃来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我国新闻出版业的机遇和挑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世贸组织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相关的条款直接带来的,一种是由中国入世后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变化间接带来。
世贸组织协定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前言、正文和附件组成。前言叙述了协定的宗旨,正文规范了有关世贸组织本身的建立、范围、任务、机构、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费用分摊、决策程序、条文修改、成员、进入、退出等。而许多协调贸易关系、解决贸易争端、规范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都在附件中。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有四个。其中附件二、三、四(即《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4个诸边贸易协议),都与新闻出版业关系不大。而附件一(包括三个协定)则和新闻出版业有较大关系:1、货物贸易多边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s on Tradein Goods);2、《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in Services);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分别探讨其中与我国新闻出版业相关的部分。
一、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相关的内容
在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包含有《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等13个协议。其中与新闻出版业直接有关的内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有必要根据互惠和互利的安排,达到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世贸组织各成员方通过谈判,相互降低和约束关税。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谈定的关税税率在各成员方中共享。因此,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的关税率是比较低的。我国要入世,其他成员方必然要求我降低关税率。
非关税壁垒方面,《协定》要求成员方一般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进口或出口。保障条款和国际收支困难条款中允许的限制除外。《协定》对变相的贸易壁垒,如对产品质量和性能规定过高标准,高估进口产品的价值以征收高额关税,通过冗长的许可程序来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利用国营贸易企业来达到贸易壁垒目的等,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协定》还对实施倾销、政府对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等做法,提供了抵制措施,以保护公平贸易。
2、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性待遇”,提供公平竞争机会,是《协定》的目标之一。为此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就是进口产品在进口国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
(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方面,包括批发或零售渠道,运输或仓储方式,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产品同等的待遇;
(3)成员方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其中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
在进口产品和同类国产品之间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做法,即使对贸易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仍属被禁止的。但有几项例外,如政府采购,即所购货物仅供政府使用的货物;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服务贸易范围内的有些国家补贴,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等。
3、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
在货物贸易中,给予一成员方的好处应无条件地给予所有WTO成员方。因此,若两个成员方进行利益交换,那么他们不得将优惠限制在两者之间,而是必须将这些优惠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除了关税以外,还包括与进出口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有关影响产品销售、购买、运输、分配和使用的规则和要求。
但服务贸易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背离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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