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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3 BF——2014——2723 合同编号:SHLJ- - - -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试行版)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 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之间计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 2.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三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三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4.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单位。 (2)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设立,并经本区县财政部门授权,专项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收缴、结算的单位。 (4)收集运输:乙方将生活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垃圾接收单位的过程,也称收集清运。 (5)生活垃圾: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其它垃圾。 (6)可回收物: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7)餐厨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物残液、食品加工废料等废弃物。 (8)废弃食用油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居民单位的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以及从餐厨垃圾中分离出的废弃食用油脂。 (9)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外的其它生活垃圾。 (10)合同编号:由丙方负责编号,共分五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第一部分SHLJ(“生活垃圾”的首字母大写);第二部分为甲方所在地区和街道的代码(如:东华门街道办事处代码为110101001);第三部分为合同生效年月(如合同2013年12月生效,编为201312);第四部分为合同终止年月(如合同2015年11月到期,编为201511);第五部分为顺序代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从00001-99999)。例:SHLJ-110101001-201312-201511-00001。丙方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 HYPERLINK /tjsj/tjbz/tjyqhdmhcxhfdm/2013/11/1101.html )查询最新发布的地区和街道代码。 5.本合同中生活垃圾均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产生者与回收企业可参照有关合同文本签约;餐厨垃圾由具有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和各区县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非居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废弃食用油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属地特许收运企业进行收运,产生单位与收运单位使用《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签约。 6.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举报投诉电话:12319。 北京市非居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甲方):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乙方): 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单位(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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