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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肯恩大学学费和住宿费暂行管理办法.PDF
温州肯恩大学学费和住宿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 号)、《关于高
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 号)等有
关规定及我校合作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包
含学费和住宿费的计量、收取、退还等规定。
第二条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所确定的本科专业总学分,一
般情况下均衡地安排在四个学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完成。
学费根据物价部门审批结果按学年定额收取,并额定每学期
选课学分上限,如果学生因各种原因本学期所选学分超出额
定学分的,需要另外缴费。学校按照四学年(部分专业为五
年)总学费平均分摊到毕业所要求总学分的原则核算学分学
费,用以计算超出额定学分的学费须增缴的金额。学年学费
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收取,超学分学费按学期计算和收取。
第三条 在校生春、秋学期选课学分每学期均不高于 19
学分的,当学年仅收取学年学费,超出部分按照“(四年或
五年总学费/毕业所需最低学分)*本学期超额学分”的标准
计算应增缴超额学分学费。
第四条 转专业、复学等学籍异动学生,异动后按学校
教学要求需改、补、退选课程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手续,
如该学期最终选课学分超过 19 学分,收取超额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 Kean Wise 及/或
Oracle 系统注册和确认所选课程,注册确认的课程为计收超
额学费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如果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可以
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时期间不再收取学年学费,而是根据
所选课程学分,按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注册超学分
课程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补缴超额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止、终止学业或转出学籍的,
常规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交学费,多余
部分退还学生;超学分学费在开课两周内全额退还,超过两
周不到六周的退 50%,满六周起不再退费。实际学习时间的
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中止或终止学业日,30 天折
算为一个月,不足 30 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一学年按 10 个月
计算。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学生须在开学 2 周内缴纳学
费。逾期未缴者,学校将撤销其课程注册,被撤销课程注册
的学生不能继续听课和修习学分。
第九条 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于每学年初收取
住宿费,住宿费一年按 10 个月计,假期时间(不含劳动节、
国庆节、中秋节等法定节假日短期休假)非当年住宿费涵盖
时间。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住宿费的,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在
规定时限搬离学生公寓,逾时采取停用“一卡通”等措施进
行处理。
第十条 因经济困难要求延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须
向学校财务部提出申请,学生事务中心协同审核,经分管财
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方予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如逾期未缴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会采取
财务控制措施,在学生清偿前不予提供成绩单、在读证明和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温州肯恩大
学学费和住宿费暂行管理办法》(温肯??校办〔2015〕1 号)
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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