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华考资律师实务-企业股权相关法律实务讲义.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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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大讲堂网上辅导《公司股权法律操作规范》 (程 军老师主讲) 页码,1/17 新华考资: 咨询电话:010 公司股权法律操作规范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 ??字体:大 中 小 ? 义 ? 第一部分 股权继承法律操作规范 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目前我 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公司法》 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 利的制度。 一、股权继承的性质 股权继承属于股权变动的一种形态,但与股权转让不同,股权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股权变 动。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死亡 就使得继承人取得继承股权的权利,被继承人的死亡属于与继承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所以此时属于 基于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则必须有立遗嘱的单方民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的 事件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所以此时属于基于单方民事行为和事件这一事实构成引发的股权变 动。 二、我国股权继承相关法律规定 1.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投资者破产、 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六)款 规定,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的股权;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于本规定第二条(五)、 (六)项的规定导致企业投资者变更的,如果企业其他投资者不同意继续经营,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原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后,股权获得人有权参加清算委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 企业剩余财产;如果股权获得人不同意继续经营,经企业其他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规定将其股 权转让给企业其他投资者或第三人。 三、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几个注意问题 (一)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 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 程的修改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在不损害股东利益、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 则下,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再将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通知其他股东,并召开股东 (大)会,然后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公司章程作为 公司的内部规章,被称为公司内部的小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此,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 规定来办理。这已为公司法七十六条所认可。章程可以规定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须经任何程序或须经 其他严格程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也可以规定股东死亡后其生前持有的股权由其他尚健在的股东购 买,然后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权的财产利益,公司在健在股东之间继续存在;也可以规定公司 在某一个特定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去世后公司解散等内容。公司解散后,股权继承人有权参加清算委 员会并分配清算后的企业剩余财产。 /courses/swcz/qygq/kcjy/main0101.asp 2011-1-28 法律实务大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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