涑水学案导读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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涑水学案导读1

PAGE  PAGE 9 涑水學案導讀(一) ──《疑孟》等問題的探討 一、司馬光生平簡介 司馬光(1019-1086),字君實,號迂叟,陝州夏縣涑水鄉(今山西省夏縣司馬營村,(今山西運城安邑鎮東北;或夏縣水頭鎮小晁村)人,世稱涑水先生。他出生時,父親司馬池正擔任光州光山縣(今河南省光山縣)令。2009年3月3月29日上午,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光山縣司馬光教育基金會」舉行揭牌;該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質,係由美巢裝飾集團董事長馮琪雅女士捐資設立,馮女士親自擔任基金會理事長,旨在弘揚光山縣重教尚學的優良傳統,基金累積方式是:自2009年起,美巢裝飾每簽一單將向光山縣司馬光教育基金會捐款人民幣100元,每年累計捐款達人民幣20萬元以上。司馬光,生於北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卒於北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享年68歲。墓葬位於今山西省夏縣水頭鎮小晁村,塋域面積3餘公頃。朝廷追贈太師、溫國公,謚文正。 他仕宦的主要經歷是:宋仁宗寶元元年(1038)中進士甲科,從此步入仕林。初任奉禮郎、大理評事,後為館閣校勘,同知禮院,改任并州通判。宋仁宗末年,任天章閣待制兼侍講同知諫院。嘉佑六年(1061),遷起居舍人同知諫院。熙寧三年(1070),與變法的王安石,不能相容,請求離京,以端明殿學士知永興軍(今陝西省西安市),四年轉居洛陽,任西京留守御史臺。元豐七年(1084),升任資政殿學士。元豐八年,宋哲宗年幼即位,由高太皇太后聽政,召他入京主國政,九年任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在數月內,即罷黜王安石變法之新黨成員,盡廢新法,稱為「元祐更化」。執政一年半後去世。 司馬光最受後世批評的,亦可能是官宦中最大的污點,就是一直意氣的反對攸關國家安危的變法。熙寧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1021-1086)開始推行新法,採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熙寧七年(1074)第一次罷相,熙寧九年(1076)辭去宰相職務,往後新法仍維持施行,直到元豐九年(1084)司馬光盡罷新法為止,前後15年。王安石變法之初,司馬光都加以反對,不惜在神宗面前與安石爭論,堅稱祖宗之法不可變,來阻撓變法。此間,神宗命以樞密副使之職時,司馬光堅拒,還以廢行新法要挾。此外,更以舊友身份,履次致書王安石,甚至攻擊其變法是「侵官、生事、徵事、拒諫」,結果「天下怨謗」,王安石撰〈答司馬諫議書〉激烈反駁。到了熙寧三年(1070),新法已勢在必行,司馬光便自請離京而去!直到元豐九年任宰執,依然徹底反對變法,盡罷新黨與新法。孫澤娟,〈兩個文豪,一對冤家:司馬光和王安石的交誼演變〉,《青年文學家》,2008年Z1期,頁120-121。 從思想上來看,司馬光並不反對改革變法,他曾認識到,北宋財政枯竭,民力疲弊,軍事孱弱,官員冗濫,外患威脅,人民起義蜂起,國家整體陷入危機之中,主張「國家承百王之弊」,「欲振舉紀綱,一新治道,必當革去久弊」;不過,他主張的是漸變的改革,即舊有的體制,既要繼承又要革新,適合時代需要的要保留,已經喪失合理性的要予以淘汰;變革與繼承聯繫在一起,認為二者密不可分:前人所為,是則因之,否則變之,無常道」;「夫道,有因有循,有革有化。因而循之,與道神之,革而化之,與時宜之。故因而能革,天道乃得,革而能因,天下乃馴。夫物不因不生,不革不成;故知因而不知革,物失其則;知革而不知因,物失其均。革之匪時,物失其基;因之匪理,物喪其紀。因革乎因革,國家之矩範也,矩範之動,成敗之效也」。故他反對兩種極端傾向:「知因而不知革」和「知革而不知因」。這是在理性的理論思想。 放到實際政務上,司馬光沒有依上述思想去實踐,與王安石協商變法之方式,始終堅持「祖宗之法不可變」。祖宗之法,在大多情況下,是指古代聖王的治國方略和宋初諸帝治國的成功經驗,這是需要繼承和進一步實踐的。而司馬光在討論和上書中,往往偷換概念,把祖宗之法與祖宗之善法等同,最後固執的主張:只要是祖宗制定的制度和措施,都不能變更,使得他與變法派的爭論,發展為立場互異的意氣之爭。而且,關於什麼是善法,什麼是不善之法,司馬光的認識還是很模糊的,有較大的隨意性。在很多場合,他把祖宗之法好的一面無限擴大,而把壞的一面有意忽略,導致他走向了反對變法的立場。在因循與變革問題上,司馬光講因循多一些,講變革則少一些,使他的變革主張帶有一定的保守性。甚至有些時候,他不自覺放棄了因革的主張,認為政治問題的關鍵,不在制度變革與否,而在官員是否稱職,「苟得其人,則無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雖有善法,失先後之施矣。故當急於求人,而緩于立法也」。治國的關鍵在於得人而任之,不在於是否變法。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變法,也成為司馬光最為人詬病的地方,即把救國的變法,導入意氣鬥爭,最後一旦得勢,是非莫問,凡新法皆除,方為快事。 熙寧四年(1071),王安石擬就了科舉的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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