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信用卡、财富管理业务消费者保护措施及增补条款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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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信用卡、财富管理业务消费者保护措施及增补条款范本

PAGE12 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業務消費者保護措施及增補條款範本 授信業務(線上申辦貸款): 類 別內 容研擬意見說明一、相關配套措施應以顯著之方式,於網站網頁上揭露相關業務契約條款內容,供消費者審閱、點選「同意」及確認等功能,系統並應具備檢核機制。一、應以顯著頁面之呈現方式,於網站網頁上揭露相關業務契約條款內容,供消費者審閱,並設計點選「同意」及確認等功能, 二、客戶透過電腦網路向銀行申辦貸款,應於網頁確認客戶是否為網銀客戶;如非屬本行網銀客戶者,應逐次於網頁取得客戶同意網銀服務契約條款。 三、銀行應針對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契約條款資訊(例如個別商議條款)之網頁,提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其審核結果。 四、系統檢核應再次確認欄位已確實點選後,始得進行後續程序。一、基於「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條第1款明訂「網路銀行業務」係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爰客戶透過電腦網路向銀行申辦貸款,仍須適用「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暨範本」之規定。 二、參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第1項規定。應提供客戶下載或列印業務申請書、定型化契約等相關文件,保存與客戶間往來之電子文件及合理保存年限。一、線上提供文件列印及查閱功能。 二、銀行與客戶間授信往來之電子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應為授信全數清償後5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參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8條及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36條規定。應具備確認客戶本人申辦業務之舉證能力及方法。依身分驗證方式確認為使用者本人,由資訊系統留存驗證紀錄及交易軌跡,遇有爭議時則可調閱使用者電腦相關交易紀錄(例如IP address)。並保存交易指示發送及交易事後通知紀錄。參酌現行網路銀行實務作業訂定之。二、共通性之定型化契約條款銀行與客戶於線上申辦業務所應負責任義務。(無須增訂共通性條款)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訂有線上申辦業務所應負責任義務之契約條款,爰無須增訂。業務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貸款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依金管會函文意旨,逕行載入於定型化契約中。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銀行及借款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依金管會函文意旨,逕行載入於定型化契約中。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暨紀錄保存。一、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無須增訂共通性條款) 二、資訊系統安全: (無須增訂共通性條款) 三、紀錄保存 銀行、借款人應保存所有電子融資相關之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授信全數清償後□年。(上開□年限至少5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一、「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4條已訂有「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之契約條款,且客戶透過電腦網路向銀行申辦貸款,仍須適用「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暨範本」之規定,故無須增訂。 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5條已訂有有關「資訊系統安全」之契約條款,爰無須增訂。 三、參考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8條及考量民法第6章之消減時效,建議增訂有關「紀錄保存」」契約條款。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簽章為之。銀行及借款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借款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基於貸款契約憑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增訂條文如左。 契約交付方式。借款人同意本契約由銀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銀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 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考量現行為履行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而交付之票據或作成之憑證,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銀行並無重大過失時,可約定依銀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之記載認定;反之,電子憑證倘遭上述資料毀損事由,亦應另有實體文件供佐證。消費爭議之處理。(指線上申請之爭議)為維護借款人權益,借款人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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