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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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合同管-理制度

G:\009 XXX社会福利院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福利院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局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局法宣股负责本局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股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   第九条 本局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十条 合同承办股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局法宣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宣股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需报送市法制办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局法宣股,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股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股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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