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投保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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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投保告知书

PAGE  PAGE 2 US003        告学生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你们好!孩子是每个家庭的骄傲,每位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在一个安静祥和的环境下健康成长,盼望孩子有个美好的未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如下学生保险保障计划,与您的孩子的成长过程提供全面保障,为您分忧解难。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在本页下方投保声明中签字,将回执交回保险公司(本告知书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之一)。 为使您了解学生保险保障计划内容,我司对有关保险事项告知如下(未尽事宜请以条款为准): 一、保险对象 凡在各类学校或幼儿园正式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的3-6周岁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限 一年,详见保险合同。 三、保障内容 险种责任项目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保险费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5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自发生之日起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约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100元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医疗6000元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附录释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附录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赔付比例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疾病身故 疾病全残50000元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住院医疗1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所附《附加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表》所列赔付比例计算并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四、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 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10.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1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1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1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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