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土地现值调整情形与比较分析表格式附件二(计算实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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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现值调整情形与比较分析表格式附件二(计算实例)

附件二--------計算實例 一、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價值減少部分,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分割後其原地價之計算,應視分割後取得土地情形,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並以「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第二節陸三、(二)所舉共有土地分割案例(假設該例七筆土地均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說明之: (一)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無增減或減少者,其原地價之計算公式,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第二節陸一(一)5.(1)、(2)規定辦理: 1.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無增減者:甲、乙 (1)甲於分割後取得101地號單一筆土地所有權,其原地價單價,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第二節陸一(一)5.(1)A公式計算。   【[(2,000元×130㎡×1/5)×(262.4%/249.5%)]+[2,500元×(80㎡+50㎡+135㎡)×1/5×(269.6%/249.5%)]+[3,500元×(75㎡+60㎡+120㎡)×1/5×(249.5%/249.5%)]】/130㎡=2,895.1元/㎡----------調整後原地價基期為61年7月 (2)乙於分割後取得102、103地號二筆土地所有權,該二筆土地原地價單價,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第二節陸一(一)5.(1)B公式計算。 乙分割後取得102地號土地原地價單價: [362,402元×(2,000,000元/3,250,000元)]/80㎡=2787.7元/㎡------------調整後原地價基期為61年7月(249.5%) 乙分割後取得103地號土地原地價單價: [362,402元×(1,250,000元/3,250,000元)]/50㎡=2787.7元/㎡------------調整後原地價基期為61年7月(249.5%) 2.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戊、己 戊、己於分割後取得107地號持分共有土地,其原地價單價,依「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第一章第二節陸一(一)5.(2)公式計算。 戊分割後取得107地號持分51/100土地之原地價單價: [130,000元×(1,530,000元/1,625,000元)]/[120㎡×(51/100)]=2,000元/㎡------調整後原地價基期為57年7月(262.4%) 己分割後取得107地號持分49/100土地之原地價單價: [299,778元×(1,470,000元/1,625,000元)]/[120㎡×(49/100)]=4,612元/㎡------調整後原地價基期為65年7月(145.8%) (二)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其原地價之計算 A單一共有人取得單一筆土地者: 分割後取得該宗土地原地價單價= 【(該共有人分???前持有各宗土地調整後原地價總額×物價指數*)+〔Σ(價值減少者減少部分之原地價**)〕×物價指數*】/分割後取得該宗土地總面積  *:以各該共有人(取得價值增減者)分割前持有各宗土地調整後原地價適用之物價指數除以取得價值增減者持有土地中最後一次原地價適用之物價指數 **:價值減少者減少部分之原地價= 各該價值減少者分割前持有各宗土地調整後原地價總額×(各該價值減少者分割後土地總現值減少數額/各該價值減少者分割前持有土地現值總額) B取得多筆土地者: 分割後取得各該宗土地原地價單價= {【(各該共有人分割前持有各宗土地調整後原地價總額×物價指數*)+〔Σ(價值減少者減少部分之原地價**)×物價指數*〕×(分割後各該價值增加者取得價值增加額/分割後較分割前總現值增減額)】×(分割後各該價值增加者取得各該宗土地(或持分)現值/分割後各該價值增加者取得土地現值總額)}/分割後取得各該宗(或持分)土地面積 *及**同前說明 丙分割前持有各宗土地調整後原地價總額:365,828元--(基期為61年7月;物價指數249.5%) 丁分割前持有各宗土地調整後原地價總額:590,500元--(基期為65年7月;物價指數145.8%) 戊價值減少部分之原地價:130,000×(95,000元/1,625,000元) =7,600元-----(基期為57年7月;物價指數262.4%) 己價值減少部分之原地價:299,778×(155,000元/1,625,000元) =28,594.2元-----(基期為65年7月;物價指數145.8%) 分割後丙取得104地號土地之原地價單價= {【(365,828元×249.5%/145.8%)+〔(7,600元×262.4%/145.8%)〕+(28,594.2元×145.8%/145.8%)〕×(125,000元/250,000元)】×(3,375,000元/3,375,000元)}/135㎡=4,793.7/㎡----調整後原地價基期為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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