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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纠正机关高雄市立明华国民中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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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案文
被糾正機關: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案 由: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下稱明華國中)於校舍工程尚未完工驗收,即逕行進駐校區,置全校師生於未符安全之違規場域中上課使用,顯有重大違失;且明華國中第一期校舍新建工程(土木建築工程)延宕迄今長達6年餘仍未完成驗收程序,核有怠失;另該校未積極督促承商配合驗收期程延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間,復未遵法院強制執行命令,逕將尚未獲法院裁定之工程款項給付予承商,衍生訴訟案件,在在影響政府權益,均核有疏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明華國中之上級主管機關,未善盡監督之責,亦有疏失。另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明華國中均未能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成立「工程督導小組」,以求抒解教職人員兼辦工程之困境,均有未當。
事實與理由:
高雄市政府(下稱市府)教育局鑑於該市第53期市地重劃區人口快速增加,為提升教學品質,疏解鄰近學校增班壓力,前於89年提出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下稱明華國中)設校計畫,自90年度起至93年度止,分別由市府教育局及明華國中編列工程預算,辦理第一期校舍興建計畫。案經市府教育局與黃建興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黃建築師)簽訂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將工程分為土木建築、水電、空調、雜項及公共藝術等5件標案辦理發包,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即本案工程)委由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安公司)承攬,契約價金約1億7,268萬餘元,自91年6月2日開工,工期總計366日曆天(含歷次變更設計增加之工期)。嗣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辦理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情形專案調查,暨抽查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97、98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發現本案工程有部分工項數量溢計、履約保證金未依規定辦理及完工多年遲未正式驗收等情事,經分別函請明華國中及市府教育局查明處理,惟均未確實檢討妥處;高雄市審計處爰再派員查核,認本案工程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遂函報到院,案經本院調查竣事,綜整市府教育局及明華國中所涉疏失如下:
明華國中明知校舍有迫切使用之需求,卻未能督促承商積極趕工,任令工程延宕,復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部分驗收,即逕行進駐校區,置全校師生於未符安全之違規場域中上課使用,顯有重大違失;市府教育局未善盡監督之責,任由明華國中違規使用校舍,亦有疏失。
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同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另按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經查,本案工程於91年6月2日開工,原工程合約完工期限為330日曆天,經變更設計增加工期至366日曆天,另加其他展延因素(如颱風等),工期已展延至92年12月初,惟因學生家長一致要求明華國中於92年度成立並招生,該校遂於同年7月正式成立、招生,並暫借鄰近之大義國中校舍供師生上課使用。
次查,本案工程於92年7月28日變更契約立約人為明華國中,原編列市府教育局之預算經費撥予學校執行,相關估驗、完工驗收、決算、付款等契約事宜,亦轉由學校辦理。是時,因A棟地下室開挖及地錨施作、土壤N值過高等問題致總進度已落後約6.97%。迄92年10月29日廠商辦理第13次估驗請款時,工程累計進度僅50.56%,該估驗計價單並明載「工程進度落後達10%以上」,其後第14次至第17次之估驗計價單亦均載明「工程進度落後達10%以上」,且第17次(93年2月9日)估驗計價時,工程進度僅70.75%,以工期比例換算,尚餘約3個半月之工期,顯見工程不僅落後甚多,且能否於93年學度完工啟用已有疑慮,該校卻未能督促承商積極趕工,任令工程延宕,嗣承商日安公司於93年4月30日發生跳票財務危機後,工程進度愈發遲緩,至93年10月8日承商辦理第28次估驗計價時,工程進度為98.66%,已逾開學日1個月餘,尚未能完工驗收(廠商於93年11月18日始函報竣工,並報請驗收)。
再查,明華國中於93年6月30日遷返校區,擬先行使用已完成之校舍。然因校舍工程尚未全部竣工,亦未完成各項消防安全設施檢查及取得使用執照,市府教育局遂於93年7月30日及8月6日兩度函告明華國中,不宜提供教學活動使用,並請延緩暑期學藝活動。93年9月初開學後,本案工程仍處於未完工狀態,惟明華國中以新學年度大義國中已不足以提供該校師生使用,且鄰近之龍華國小、勝利國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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