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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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行次项 目金 额1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3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4四、其他专项优惠(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5 (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 (三)动漫企业 8 (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 (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0 (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1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 (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3 (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4 (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5 (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 (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7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 (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A107042) 19 (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 (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A107042) 21 (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 (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3 (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4 (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5 (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6 (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7 (二十三)其他 28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29合计(1+2+3+4-28)  四、表单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 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5%企业所得税金额。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按50%部分换算税款填入本行。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4.第4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5+6+…27行的金额。 5.第5行“(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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