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点明白纸4(金融法)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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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精简版 复习要求:必须每两天看一遍,坚持到考试之日。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表1:商业银行设立条件和接管 设立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表2:存款、贷款业务规则 储 蓄 存 款 业 务 规 则 定 期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活期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1)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2)有权查询和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3)有权查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存款业务规则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限制支出原则: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规则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和长期贷款:5年(不含5年)以上。对借款人限制: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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