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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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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工作作风;一、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介绍;;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 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1)
在指导原则上提出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3)
在结构上增设“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专章
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明确了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56);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58、81);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58、81);;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污项目。
违者,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报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59、81);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排污量。(60、81);;扩大了总量控制制度的适用范围;
要求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18);
允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18);;
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的环评文件——区域限批制度(18);
对未完成总量控制指标的省、市、县予以公布(国务院公布省级;省级公布市、县;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违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名单(19))。;
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它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0);
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20);
明确授权立法,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
; 关于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
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污;;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 50万元罚款;
私设暗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湖泊建排污口的,按规定处罚(75);
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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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的2~5倍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4);
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求:
* 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
*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故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排水体(67);
*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
* 环保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府,抄送有关部门(68)。;
* 法律责任(82、83):
不按规定制定应急方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 ~10万元罚款(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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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事故的,处以罚款(一般或较大事故:直损×20%;重大或特大事故:直损×30%);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可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主管人、责任人可处一年从本单位收入的50%以下罚款(83);
设定排污单位具有自我监测义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监测并保存原始纪录; ;
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环保部门同有关部门确定(23);
对未安装、未联网、未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 ~ 10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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