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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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2016年1月8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月1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 第四条 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向协会申请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一)网下投资者注册信息表(附表1)。 (二)网下投资者及股票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附表2)。 属于本细则第六条所述证券公司推荐注册情形的,还应提交网下投资者推荐名单及股票配售对象推荐名单。 网下投资者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均应指定两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指定一个)和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当指定证券账户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第八条 协会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注册的原因。 受理日期自受理回执发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首发股票项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要求参与该项目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主承销商应在已完成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范围内,对其是否符合首发股票项目的预先披露条件进行核查,选定可参与该项目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三章网下投资者行为 第十条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时,应审慎选择参与项目,认真研读招股资料,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理性报价、合规申购。 第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为机构的: (一)应制定专项内控制度,规范其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参与首发股票项目推介活动的行为,避免发生有悖职业道德的情形。 (二)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建立必要的估值定价模型。 (三)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四)应按照公司内部业务操作流程提交报价,并建立报价信息复核机制。 (五)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六)应针对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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