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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28 协议 28: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书 ABC(2016)703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 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 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 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 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总则 1.1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务”)指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经办机构)代理甲方(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 算和实物交割并收取相关费用的业务。本协议所称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 1.2 本业务包括代理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现货业务”)和代理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 (以下简称“延期业务”),现货业务和延期业务分别采用全额交易和保证金交易的形式。 1.3 甲方已全面知悉农业银行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和贵金属延期业务的性 质,充分了解在金交所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买入(卖出)无法成交,充分了 解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回。 1.4 农业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 1.5 本业务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农业银行不对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作 出保证,不与甲方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如有)。 1.6 甲方保证本业务的资金来源合法。 1.7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业务的交易规则以金交所不时发布及更新的规则为准。 第二条 签约、解约和账户换卡 2.1 签约时,乙方根据甲方情况选择相应的客户级别后向金交所申请开立个人客户黄金交易账户和黄 金交易编码。若甲方已在其他银行开立黄金交易账户,签约前须与原代理银行解除代理关系,并提供黄金 交易编码。甲方自签约成功后第二个交易日起方能进行交易。 2.2 甲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 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 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2.3 甲方申请账户换卡时,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完成后到当日换卡之前不得发生出入金交易,新借记卡 与原借记卡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必须一致,且新借记卡与原借记卡应属于农业银行的同一个一级分行。 2.4 解约前,甲方应清空交易账户下所有持仓和库存(包括当月库存积数)并结清与金交所和乙方的 全部费用及欠款,且当天无委托、出入金和成交记录。若因当月在金交所产生库存积数而无法解约的,甲 方应于当月 26 日之后提出解约申请。 第三条 交易 3.1 甲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 意交易指令以乙方系统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3.2 交易指令在一个交易日内有效,该交易日结束后未成交的交易指令由乙方系统自动撤销。 3.3 甲方可在交易时间内(不包括延期业务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对该交易日的交易指令发出撤单指令。 若交易未成交或部分成交,则撤回未成交部分;若交易已全部成交,则撤单指令无效。 3.4 甲方可自行设定某合约的某个买卖方向的触发价格、委托价格、数量和交易有效期等条件,条件 一经成就,合约按约定条件进行交易。 3.5 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甲方应妥善保管与本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 协议 28 凡使用约定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的有关证件、资 料、银行卡、密码等遗忘或被盗,应及时采取挂失等补救措施。 3.6 甲方对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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