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组织纲要法》及《民事诉讼法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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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组织纲要法》及《民事诉讼法典》

第9/2004號法律 Lei n.o 9/2004 《司法組織綱要法》及 《民事訴訟法典》 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Altera??es e Aditamentos à Lei de Bases da Organiza??o Judiciária e a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第9/2004號法律 Lei n.o 9/2004 《司法組織綱要法》及 《民事訴訟法典》 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Altera??es e Aditamentos à Lei de Bases da Organiza??o Judiciária e ao Código de Processo Civil 在此刊載的資料僅供參考,如有差異, 以特區公報公佈的正式文本為準。 Os dados aqui publicados servem somente de referência e, em caso de discrepancia, prevalece a vers?o oficial publicada no Boletim Oficial.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9/2004 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 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 (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9/199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現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條 列舉 一、下列者屬第一審法院: (一)初級法院; 1 (二)行政法院。 二、初級法院由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 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勞動法庭、家庭及未成年人法 庭組成。 第二十八條 民事法庭的管轄權 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管轄的民 事性質的案件,以及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他法庭或法 院管轄的其他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 附隨事項及問題。 第三十一條 第一審法院的組成及法官的編制 一、第一審法院的法庭數目、法庭的確實設立或轉 為另一法庭、因法庭的設立或轉換而須重新分發卷宗, 均以行政法規訂定。 二、第一 審 法 院 及其 法 庭 的 設 置,以行政命令 訂定。 2 三、在設立或轉換法庭時,法官委員會可命令將原 已設立的法庭的法官調往任何新設立的法庭,無須其 本人同意,即使屬有關法庭編制的法官亦然。 四、第一審法院法官的編制載於本法附件表一。 第三十六條 管轄權 中級法院有管轄權: (一)【??】; (二)作為第一審級,審判就下列人士因履行其職 務而作出的行為,針對彼等所提起的訴訟: (1)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 關長; (2)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 (三)作為第一審級,審判下列人士在擔任其職務 時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 (1)廉政專員、審 計長、警 察 總 局局長 及海關 關長; 3 (2) 行政會委員及立法會議員; (四)【原(二)項】; (五)【原(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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