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呼唤和的法哲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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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呼唤和的法哲学

PAGE  PAGE 5 和谐社会呼唤“和”的法哲学 孙国华 哲学是时代的精神,法哲学是法的时代精神,“和”的法哲学就是体现和平建设时代法的精神的法哲学。 “对立统一”是哲学的核心范畴,是万事万物存在、发展的基本规律。然而“对立统一”又有两种基本形态:“对立”占主导、“一分为二”,可称之为“分”或“破”的形态;“统一”占主导、“合二为一”,可称之为“合”或“和”的形态。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两种形态总是交互出现的,体现了由合到分或由分到合、由治到乱或由乱到治的规律。“话说天下大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讲的就是这种治乱兴衰的规律。然而毕竟“和(合)”是常态,而“分(破)”只是“和”与下一个“和”之间相对短暂的过渡,这是否就是这个规律叫做“对立统一”、落脚于“统一”,而不叫做“统一对立”、落脚于“对立”的原因呢? 对立的方面有统一、同一,统一、同一之中又有对立,这种矛盾、统一的思想是哲学的精髓。因此,“和为贵”是中国最古老、最深遂的思想。“和(合)”与“不和(分)”是一对矛盾。在革命战争的年代,“和”是“分”的手段,“分”是“和”的目的;在和平发展的建设时期,“分”是“和”的手段,“和”是“分”的目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以及这些社会基本矛盾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反映(敌我之间的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 在旧社会,当生产关系严重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严重阻碍生产关系的变革时,这些社会基本矛盾主要表现为维护现存生产关系、阻碍变革的剥削阶级少数与被压迫、被剥削的广大人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这种矛盾只能通过革命的手段推翻反动统治、改变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来实现。所以,那时的哲学必然是强调“对抗”、“斗争”、“分”、“解构”的“破”的哲学,强调“破”字当头,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就在其中矣。 在推翻反动制度、新的社会制度基本上建立之后,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存在,但这时由于阻碍变革的反动势力已被推翻,甚或作为阶级已被消灭,这些矛盾就主要表现为大量的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民主法治的方法来解决。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邓小平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上书,第146页 就是这种客观要求的体现.邓小平理论、尤其是他关于民主法制的理论和“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光辉实践,就是当代精神、当代中国法的精神的体现,是和(合)的法哲学、建设的法哲学理念的体现,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客观规律的把握和人民意愿的表达。 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哲学、新的法哲学,这就是“和”的哲学、“和”的法哲学。“和”的法哲学就是着重从“和(合)”的视角、统一的视角观察法和法律现象的法哲学,它是求同存异、兼容并包、强调多样的同一、统一的法哲学,是建设性的、“立”的法哲学,是主张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创造性,以人为本、实行民主、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法哲学。 如果说革命意味着推翻旧制度、破坏旧秩序、“造反有理”,那么搞建设从一定意义上看,虽然也意味着变革、也是一种革命,但却是在已建立的新制度、新秩序内的变革,是清除旧制度的残余和完善新制度还不完全适应发展新要求的某些环节,以便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而这正是法之所长。法是在稳定中求得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在发展中获得新的、更大的稳定的有效手段。 法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体现,不过笔者认为法更多地体现着矛盾的统一面、同一面。存在法,就意味着直接使用暴力的战争状态的基本结束和统一秩序和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基本确立,就意味着存在“和(合)”的现实可能性。这时,就要求并可能用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法律观来确认并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和谐。“和而不同”,“和”中也有矛盾、分歧,也必须分是非。在统一的法律秩序下,在存在以法律为代表的统一的基本价值观、正义观的条件下,矛盾和分歧的解决、是非(包括敌我性质的大是大非)的分辩,就不必再诉诸直接暴力的较量,而是要讲“理”、讲“法”,就是对敌专政,也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而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的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推己及人”、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形势决定矛盾的性质,矛盾的性质决定处理矛盾的方法、方式。在和平发展的建设年代,以发展民主、加强法治的方式、注重思想道德礼乐教化的方式,来处理各种矛盾、尤其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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