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docVIP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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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PAGE  -  PAGE 6 -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更好地践行“三个服务”精神,切实为广大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高速公路实时路况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路网管理中心及各营运公司的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路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部负责路况信息发布管理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监控总中心具体负责路况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工作。 各营运公司监控站(中心)、收费站、养护站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所辖路段路况信息发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营运公司对所辖区域内的路况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根据管辖路段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路况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确保信息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二章 路况信息发布渠道 第五条 路况信息发布渠道包括: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媒体、可变情报板、限速标志、交通指示灯、交通诱导屏、路段标识标牌、隧道广播系统、收费亭出入口提示语、收费站语音播报器、收费车道信息公告栏、现场收费工作人员、其它发布渠道等。 第五条 各营运公司根据路网运行实际需求不断拓展路况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准确、有效的对外发布实时路况信息,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 根据路况信息对道路服务水平的影响程度,将路况信息分为三级: 一级信息:事件造成道路交通中断或收费站全部工作瘫痪; 二级信息:事件造成道路半幅交通中断或收费站50%以上车道工作瘫痪; 三级信息:事件对道路半幅交通部分车道带来影响或收费站个别车道工作瘫痪。 第七条 各营运公司根据所辖路段实际运行情况制定符合本公司的路况信息分级标准,确保路况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第三章 路况信息发布要求 第八条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及时路况信息发布,由各监控??(中心)负责对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信息网上填报发布。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及时路况信息发布,由监控总中心负责对高速公路运行中一、二级信息在交委门户网站通过96096工作人员对外发布。 第十条 重庆高速公路门户网站路况信息发布,由监控总中心负责对高速公路运行中一、二级信息在网站路况信息栏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实时路况信息发布,由监控总中心媒体连线员通过电话连线对外公布。突发路况信息由监控总中心监控人员以短信形式通过广播电台主持人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电视媒体路况信息发布,由监控总中心媒体连线员负责通过电视画面,结合监控总中心监控图像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可变情报板路况信息发布由监控站(中心)负责对高速公路运行中一、二、三级信息在关联情报板上对外发布。 可变情报板发布具体要求:字体楷体,字体大小符合情报板显示美观、单句连贯。字体颜色显示要求:红色字体显示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封道或交通管制等重要提示信息;黄色字体显示日常安全提醒警示信息;绿色字体显示天气预报和其它常规信息。显示版式以情报板类型和完整显示、大号字体优先显示、信息内容居中显示原则确定显示结构。可变情报板以滚动播放形式显示两屏以上(含两屏)信息,每屏停留时间适宜。 可变情报板信息发布分优先级发布,以重要、可用性较高的信息为主。优先级标准:第一级,本路段可变情报板上游方向交通管制和本路段恶劣气候安全提示信息语等路况信息;第二级,与本路段相邻、相接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的路况信息;第三级,其它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路况信息;第四级,日常天气预报和其它常规信息。 各营运公司根据所辖路段实际运行需求,制定符合本公司路段要求的可变情报板发布规程。 第十四条 限速标志、交通指示灯、交通诱导屏由营运公司根据路段路况情况,遵循道路安全通行原则,由监控站(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相应的限速标志、交通指示灯和交通诱导屏上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路段标识标牌路况信息发布由各营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各类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准确的通过事件发生地上游方向摆放标识标牌对外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和施工信息。标识标牌的摆放应符合车辆安全行驶和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要求。 第十六条 隧道广播系统路况信息发布,由监控站(中心)负责对隧道下游方向的及时路况信息滚动播放。播报语符合简明概要,安全提示的要求。 第十七条 收费亭出入口提示语及时路况信息发布,由各营运公司监控站(中心)根据路况信息对收费站下达发布指令,收费站根据指令负责在收费亭上对外发布路况信息。 第十八条 收费站入口语音播报器路况信息发布,由各营运公司监控站(中心)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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