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提案简报(Directors and Officers.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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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重要职员责任保险提案简报(Directors and Officers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提案簡報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目 次;壹、推動DO緣由;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貳、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法令(續) 一、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第544條(違反委任義務)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第8條(公司負責人)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第23條(負責人侵權責任)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193條(董事會執行業務及責任)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214條(股東之提起訴訟權)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第219條(監察人之調查權及違反責任)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224條(監察人賠償責任)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第32條(公開說明書虛偽、欠缺應與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之人)   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第157?條(歸入權)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157-?1條(內線交易及違反責任)    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第28條(保護機構訴訟或仲裁實施權)   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或提付仲裁。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或詢問終結前,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或仲裁庭。;参、公司及董監事可能遭受賠償請求之訟源;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簡介 一、作用;個人保障;「被保險人」:係指曾經、現在或即將為被保險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或經要保公司依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約定列名於董監事責任保險契約者。可擴大承保下列損失 (一)因被保險人之不當行為,第三人對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提出賠償請求所生損失 (二)因被保險人之不當行為,第三人對被保險人配偶之夫妻共同財產提出賠償請求所生損失   但被保險人並不包括: 1.被保險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或清算人(本項人員本人之行為造成之賠償請求)。 2.被保險公司外部稽核人員。 3.前二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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