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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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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实施细则
(铁科技〔2008〕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机车用闸瓦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车用闸瓦是指列入《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管理办法》附件“实行制造特许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的第二类铁路工业产品,包括机车用灰铸铁、高磷铸铁、合金铸铁、粉末冶金和合成闸瓦(产品范围、申证单元及执行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机车用闸瓦的企业,必须取得“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制造特许证)。制造特许证是对企业生产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 制造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制造特许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铁道部科技司)负责制造特许证的审查。
第二章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覆盖制造特许证产品,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三)具有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4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五)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机车用闸瓦制造特许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9)的规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
(六)产品符合制造特许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的要求;
(七)有能够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15%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八)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年生产能力5万块以上, 具有5个以上单位的使用报告;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申请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
(三)《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审查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
(四)产品主要图纸及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
(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
(六)发证产品用主要生产设备、工装明细表(见附件5,一式二份);
(七)发证产品用主要检测设备、量器具明细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
(八)发证产品用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见附件7,一式二份);
(九)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及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一式二份);
(十)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发证产品有关的技术人员一览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
(十一)使用单位的使用报告(复印件二份并验原件);
(十二)换证应附原制造特许证证书(复印件二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一式二份)。
第七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将申请材料转给铁道部科技司。
经审查,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到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包括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不符合生产条件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连续2次审查或检验不合格以及被撤销制造特许证的企业,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专业检验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九条 专业检验机构组织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核查;生产条件核查合格的,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终端抽取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并进行封样;抽、封样品应至少有2名核查组人员参加。所抽样品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地点。
第十条 专业检验机构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和产品检验后,提出核查和检验报告报铁道部科技司。专业检验机构对产品检验的时间不应超过120天。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企业生产条件核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经铁道部审核确认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特许证的有效期为4年,从制造特许证批准之日算起。获得制造特许证的企业,有效期满要继续生产的,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向铁道部提出申请。换证企业领取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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