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规范_论_省略_法总则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_潘军强.pdf

利益平衡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规范_论_省略_法总则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_潘军强.pdf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利益平衡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规范_论_省略_法总则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_潘军强

LEGAR ECONOMY 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利益平衡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规范 ———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 ●潘军强 (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广西 来宾 546100) [摘 要]我国民法借鉴“非常损失规则”和“暴利行为”创制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但是制度规定上 存在的制度架构不协调、内容重叠等问题造成了法律适用上存在的显失公平标准不易把握、制度适用混乱等 问题,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文章认为理顺民法体系的制度架构,更好地发挥民事行为的规范作用,我国 民法总则部分??对乘人之危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民法总则;民事行为 近代以来,私法自治逐渐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逻 半规则”,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价格不足标的物实际价值 辑,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部分,与所有权绝对、过 的一半时,则卖主可以解除合同,除非买方自愿支付差价。 错责任并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但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 《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确立了 迅猛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市场经济迅速变化的风险 其特有的“合同损害”制度。该制度的特点是:(1)适用主 社会时代,绝对的个人自治和契约自由加剧了社会不同利 体是卖方即出卖人;(2)适用范围主要是不动产买卖合同 益群体之间的对抗和冲突,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正义结 等几种法定合同类型;(3) 认定上没有主观故意的要求; 果。西方一些学者转而提出了民法的“社会本位”的观点。 (4)对显失公平规定了具体的客观判断标准,如对不动产 民法的社会本位实质是民法的社会化,突出对社会利益的 的出售,其标准为卖方因价格过低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 保护,对个人自由权利加以适当限制,更多地体现为社会 金的 7/12;(5)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 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 德国民法吸收了古罗马法关于“非常损失规则”的 正是这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 有益成份,对“暴利行为”作出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 138 条第 2 款规定:“某人利用他人处于急迫情势“无经 一、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制度渊源 验”缺乏判断力或者意志显著薄弱,以法律行为使该他 人就某项给付向自己或第三人约定或给予与该项给付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关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 明显地不相当的财产利益的,该法律行为尤其无效。” 度的立法是借鉴了德国等大陆国家民事立法上的“暴利行 为”。从历史上看,这项制度最早应该是渊源于罗马法中的 二、我国民法关于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制度 “非常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hhuiws148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5024214302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