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养老机构运营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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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9 日本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 老龄化 养老机构 居家养老 社会养老 老年护理服务 养老问题属于民生工程,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在建国初期迎来了一个生育高峰,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国儿童人口与老年人口的比例达到6:1。进入二十一世纪,截至2009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人,占总人口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8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 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中国人口老龄化具有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之间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等特点。因此,养老、安老是全社会健康、和谐的核心之一,而养老机构的运营模式就是一个值得关注和有待研究的问题。目前,最基本的养老模式是“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在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政府福利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的同时,还要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如何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这就需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形成一个“双轨多元化”的养老模式。本文根据笔者对日本九州地区一些养老机构的考察,阐述日本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给我们的诸多启示,期望能对正在发展中的我国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 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推进老年护理服务社会化  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日本建立了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组成的养老金保险制度。1922年,以劳动者为对象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保险制度——健康保险制度。1938年,以农民、渔民为对象建立了《国民健康保险法》。1959年,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保险法》,1961年确立了“全民保险全民年金”体制,《国民年金法》开始实施。《国民年金法》采取国家、行业、个人共同分担的办法,规定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20岁到60岁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体系。1963年,日本政府推出了倡导保障老年人生活利益的《老人福祉法》,推行社会化养老。1982年又出台了全面推广老人保健设施的《老人保健法》,将日本老年福祉政策的重心开始转移到居家养老、护理照料的方向。“全民皆年金”的强制性保险措施,使所有连续25年以上参加保险的日本人,都能在65岁后领取养老年金,每个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得以保障。随着人口高龄化进程的加快,日本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并不断进行修正,以期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社会对养老金、社会养老、雇佣、医疗、护理照料、教育、居住环境等问题非常关注,1995年制定了《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并根据《高龄社会对策大纲》实施对策。随着老龄化和长寿化的发展,老龄人口的增加,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老人所占比例不断增大。家庭结构核心化和小型化使子女照顾老人这个家庭传统功能日益弱化,同时由于护理人员缺乏和人工成本过高等原因,许多老年人得不到必要的护理和服务。老年人医疗费日益膨大,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用于非医疗的护理支出,理顺两者的关系并开辟新的财政来源成为重要的课题。 1997年12月制订了《护理保险法》,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将40岁以上的被保险人都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范围。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以政府为主体,公费50%(其中国家负担25%、都道府县负担12.5%、市町村负担12.5%);每一个65岁以上的老年人均是“第1类被保险者”,负担17%,在养老金中扣除;40~64岁的被保险人则是“第2类被保险者”,保险费每月在年金或工资等收入中按比例扣除,负担33%。该法规定,市町村及特别区、都道府县和医疗保险机构等为保险人,40岁以上的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了今后得到护理服务,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需要护理时,可提出申请,经“护理认定审查会”确认后,即可享受护理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只需承担护理保险费用的10%,其余部分由护理保险负担。老年人只要经专门机构体检认定,就可得到不同等级(共分2种6级,月额从6.43万日元到37.95万日元不等)的居家护理服务,也可选择入住疗养院、托老所、护理院和养老院等机构的设施服务。日本是世界上建立了护理保险制度的5个国家之一。这项制度是继“全民皆年金”和“全民皆保险”之后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通过市场化的原理,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推进了老年护理服务社会化,较大程度解决了社会性老年护理问题。制度实施明确了护理保险服务的提供主体由地方自治公共团体(公营)、 社会福利法人(公设民营)、医疗法人、农协、支援者团体等民间非营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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