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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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信贷业务调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为规范贷前调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单项信贷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客户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人、担保人、承兑申请人。 第四条 贷前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深入申请人或担保人现场→搜集相关资料→查阅帐册→走访相关部门→核实资料或情况→整理情况数据→分析归纳→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条 调查工作的目的和要求: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和具体条件,在信贷业务发生前,对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真实反映客户的经营状况、揭示问题、洞察风险,把好准入关、政策关、条件关,为正确信贷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条 信贷业务调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借客户的情况,客观公正在评判客户的优劣,严禁弄虚作假,掩盖问题。 2、科学分析原则。调查人员要根据客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对照行业参数进行科学分析,不得主观臆断,严禁凭经验、印象作结论。 3、风险防范原则。信贷调查既是营销过程,也是一个管理环节。既立足于支持发展,又着眼于风险识别,调查活动要符合风险防范的要求。 4、现场调查原则。调查人员要坚持实地调查为主,现场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当期分析与预期分析相结合,不得简单罗列企业财务数据或照抄照搬客户的文件、资料。 5、敬业负责原则。调查人员应当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敬业务实的精神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严禁与客户串通,编造虚伪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户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在调查阶段,按以上要求完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客户申请时,除书面申请外,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近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客户经理依据客户的申请和提供的基本资料,按以下条件进行初步衡量后,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1、客户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2、经营证照合法、有效; 3、经营有效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规定比例。 第十条 信贷部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的初步分析进行确认,在其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应当与风控部门进行会商后,再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正式受理后的信贷业务,方可进入调查程序。 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正式受理后,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填写制式的《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公司情况简介;3、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5、贷款卡复印件;6、贷款卡年检资料。 属于个人贷款(含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的,按相关办法的规定提供资料。 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信贷部门进行再次审查、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调查程序: 1、国家、省已明确规定限制淘汰的行业、产品及工艺; 2、产权关系不明晰;3、产品积压,市场前景差;4、借款用途不符合营业执照的范围;5、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6、第一还款来源不足,又不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的。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应由2人到客户现场实地进行,并对调查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到达客户现场,应当宣传公司的业务,说明调查的目的、希望客户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十六条 到客户现场调查,应当搜集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报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年报;2、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与纳税凭证;3、近半年银行对账单复印件;4、人民银行咨询系统查询证明;5、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个人征询系统查询资料;6、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信贷业务的委托书;7、公司法人代表与高管个人简历(在简介中作了表述,此处可省略);8、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贷款的决议;9、股东会(董事会)签名样本;10、财务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11、原材料、产品供销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2、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及权属证明复印件;13、担保人相关资料(与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基本相同);14、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核实、确认客户法定证照资料及公司治理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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