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业务术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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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业务术语

信访业务术语 一、通用术语 1. 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2. 信访人: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信访工作机构:国家机关设立的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4. 信访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5. 相同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相同的信访事项。 6. 相关信访事项: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相关联,但具体内容不同的信访事项。 7. 个体意愿信访事项:涉及个体或单个家庭意愿的信访事项。 8. 群体意愿信访事项:涉及群体意愿的信访事项。 9. 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 10. 信访积案: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信访事项。 11. 信访件:信访工作机构登记的涉及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相关信息。 12.初次信访:信访人第一次向有关机关提出某一信访事项的行为。 13. 重复信访:同一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向有关机关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行为,包括:办理期限内的重复信访、办理期限届满后的重复信访。 14. 信访形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所采取的形式,包括: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 15. 信访件来源:收到信访件的渠道,包括:信访人直接提出;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转来;上级机关转送、交办;领导同志批示材料(未经信访部门报送的,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交由信访部门办理的材料)等。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的信访件来源,还包括本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 16. 登记:对信访人、信访事项等有关信息进行记录。 17. 问题属地:信访问题的发生地或有权处理此信访问题的部门(单位)。 18. 户籍地:信访人户籍所在地。信访人是单位的,为单位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19. 常住地:信访人取得暂住资格一年以上的生活基础所在地,不包括上访人滞留地。 20. 目的分类:根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目的所作的分类,包括:意见建议、申诉、求决、揭发控告、其他。 21. 内容分类: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所作的分类。(详见《信访事项内容分类》) 22. 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直接引起信访事项发生的主要因素,包括:参政议政、政策法规、工作原因、干部作风、信访人因素、自然灾害、涉外因素、其他。 23. 揭发控告对象(被反映人):信访人在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中举报的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24. 涉及人数:信访事项所涉及有直接意愿的人数。 25. 信访事项概况: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主要诉求、相关材料等。 26.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 27. 受理:信访工作机构及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28. 办理: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范围,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决定、予以处理的行为。 29. 复查:信访人不服办理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对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30. 复核: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而提出请求,依法由原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对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31. 信访听证:国家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事项主要相关方的陈述,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事项的制度。 32. 公示: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和结论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33. 处理意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处理决定。 34. 复查意见:复查机关对已经受理的复查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35. 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对已经受理的复核请求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 36. 信访人意见:信访人对办理、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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