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涉和的有关税收问题和其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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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34 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 合同类型反映的是交易的性质,交易的性质不同交纳的流转税也不相同的。合同类型涉及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所得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得税的区分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属性,即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以区别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我们将主要讨论在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合同类型涉及应纳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 一、合同类型涉及应缴纳流转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 合同法根据合同标的不同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其他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不动产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一)买卖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分为动产的买卖合同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有形动产的买卖合同即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有形动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赠与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个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一般不负纳税义务,仅受赠一方负有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单位捐赠的,捐赠与接受捐赠一方都可能负有纳税义务。单位捐赠动产的,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捐赠不动产的应按营业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接受捐赠的一方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承揽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项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揽合同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承揽合同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加工劳务。所谓的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2)修理修配劳务。所谓的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劳务活动,但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复制、测试、检验等劳务。这里增值税和营业税可能发生交叉的是复印行业。提供复印劳务的收入虽然包括了纸张的价款,但主要是劳务服务。如果复印社复制大量的书刊资料出售,则属于复制销售产品,就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点是:(1)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2)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垫付。委托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有偿委托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代理业的征税项目。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最常见的是受托代购代销货物,即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并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合同。代购代销合同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在区分上比较复杂。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作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只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因此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取得的收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购货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确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则为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均应缴纳增值税。对行纪合同取得的手续费或报酬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区分。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从整体看一个销售行为即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又包括非应税劳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就是一个交易行为即含有主合同又包含一个从合同的交易关系。所谓的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的从合同就是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合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从合同关系上分析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交易关系具有主从性。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表现为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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