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题解决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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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选修)案例分析题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1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 答: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某商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销售面粉面粉又兼营餐饮,本月从粮油公司购买的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当月将面粉的8%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20%用于加工制作面食,取得营业收入45万元。请问,是否对面粉进行分开核算? 答:(1) 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面条、馒头属于免税项目):、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3×(45/90+45)=4.18万元 (2) 若正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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