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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毕业论文
前 言
新闻侵权是处于民法与宪法交汇处的敏感问题,在新闻侵权现象背后蕴藏着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两种权利的碰撞,因此在学理上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也使得深入系统研究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够深入系统。在国外,新闻侵权又被称为新闻诽谤,诽谤法在国外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相关制度的研究已趋于成熟,值得我国吸收、借鉴。本文从新闻侵权行为的特征与类型入手,从理论到实践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论述,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期对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
助益,从而既能有保障受害人的人格权利,又能充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目 录
摘 要 1
1. 新闻侵权行为的特征 1
1.1.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 1
1.2.新闻侵权行为的客体 2
1.3.新闻侵权行为的内容和方式 2
1.4.新闻侵权行为的后果 3
2.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3
2.1.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
2.2.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4
2.2.1.新闻作品已发表 5
2.2.2.新闻作品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 5
2.2.3.新闻作品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5
2.2.4.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6
3.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6
3.1.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6
3.1.1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7
3.1.2.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7
3.2.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 8
3.2.1 新闻报道具有可靠的信息来源 9
3.2.2.新闻报道的内容具有新闻价值 9
3.2.3.新闻报道的内容属于公正评论 10
4. 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评析与完善 10
4.1.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评析 10
4.1.1.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研究现状评析 10
4.1.2.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评析 11
4.2.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 12
4.2.1.应采用适当方式解决新闻侵权行为背后的权利冲突 12
4.2.2.应改进我国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程序 13
4.2.3.应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其它问题 13
结 语 15
注 释 16
参考文献 18
致 谢 20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摘 要:本文首先从介绍新闻侵权行为的概念入手,从主体、客体、内容和后果四个方面来阐述新闻侵权行为的特征。其次,较为全面地探讨了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在分析理论界不同观点和意见分歧的基础上,阐述了作者自己的观点,认为新闻侵权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其构成要件仍符合传统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四要件说,但在表现形式上有其特殊之处,最后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概念、功能、内容以及新闻侵权责任的财产责任方式和非财产责任方式作出了详尽的论述。
关键词:新闻侵权 抗辩事由 责任方式
1. 新闻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系从英文tort而来,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1]。目前理论界对新闻侵权行为内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新闻学学者和民法学者从各自不同角度对新闻侵权行为的内涵作出了界定,如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2]。新闻学学者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3]。其他一些学者的观点包括:“新闻侵权是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4];“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5]。
笔者认为,学者们对新闻侵权行为内涵的不同界定反映出了新闻侵权行为的某些共性: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离开新闻传播活动的侵权行为只能构成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与人格尊严相关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一类精神性的人格权。综上,新闻侵权行为的内涵应界定为:新闻媒体或个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利用新闻作品损害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
1.1.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
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的特征。新闻传播活动是一种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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