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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障 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problem of vulnerable groups becomes one of the key issues that affect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ith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rapid transformation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the government should rely on legislation first, in particular, on the constitution.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explains the requisite of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rights, analyses the main problems that exists in th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learns and analyses relevant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constitution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abroad and finally presents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constitution that guarantees the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Key words:Vulnerable Groups;Protect Right;Constitutional Insurance
试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特别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然而,在现实中,许多弱势者因为各种原因受到各种歧视,基本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甚至陷入生存的困境。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受社会和自身因素制约,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保证其个人与家庭的生活,权利容易被侵犯,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救助的群体。研究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障,具有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提供根本法上的依据,体现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切意义。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宪法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是实现平等权的需要
形式上的平等,又称绝对的平等,不顾“人”的种种差别,无视个人的自然事实或者能力的差异,一律均等对待,这种平等的结果可能会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情况,可能促使社会整体的两极分化,加剧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在平等的名义下,实现的反而是不平等、非正义、不公平。”因此,弱势群体需要差别对待。
从内在价值看,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是对法律形式公平性固有缺陷的一种必要补充、修正和超越,体现了对法律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坚持形式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辅之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原则,对特殊人群实行特别权利保护,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平等目标。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急速加剧,已经不可能完全通过社会自己来保证公平。竞争性市场不能保证最低限度的收入一定程度的平等,而国家则能以保障最低量的供应,防止发生过分不平等的现象。国家确立保护性、倾斜性的原则来制止不平等的出现或者减少这不平等所带来的可能的社会震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正视社会发展贫富悬殊客观造成实质不平等的情况,由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实行差别待遇,对社会与经济上的弱者进行扶助,以实现结果的实质的平等。
(二)宪法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
公正的本质含义“是均衡与合理,即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时,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给有关每个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平等的机会、适当的利益,从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应“照顾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即在社会分配中,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成员给予适当倾斜,以便使社会分配更公正。社会公正的内容之一就是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但弱势群体的存在背离了社会发展的宗旨,违背了社会公正,进而会阻碍社会的正常发展。
通过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障的研究,有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促使社会良序运行。我国目前不公正现象涉及的对象,主要存在于弱势群体中。我国弱势群体的存在,有个人方面的原因,包括个人的身体原因、个人能力、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及社会生活经验等。但更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的原因,包括社会转型和制度性歧视,这些不公正因素导致大量弱势群体的出现。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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